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7〕124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
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现将《瓦房店市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第三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教育工作的相关精神,落实“发展学前教育,鼓励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辽宁省、大连市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瓦房店市2017-2020年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期行动计划”)。
一、基本情况
(一)市二期行动计划完成情况。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学前教育的普及率,全面提高学前教育的保障水平和保教质量。2016年,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5.71%,比2013年提高4.41个百分点。新建4所公办幼儿园(城区新建3所小学附属幼儿园、农村新建1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面向大众,提供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按标准评估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1所,增加普惠性学位540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进一步加强了安全、合格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完善了乡村学前教育网络。研究出台了《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解决农村公办幼儿园在岗非公职幼儿教师待遇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瓦政办发〔2014〕48号),为改善我市公办幼儿园在岗非公职教师待遇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现状。全市现有在册幼儿园167所,其中公办幼儿园62所,民办幼儿园105所。省五星级幼儿园2所,三星级幼儿园27所,二星级幼儿园18所,一星级幼儿园35所。全市共有3—5周岁适龄幼儿17316人,其中,五周岁幼儿6671人,四周岁幼儿6479人,三周岁幼儿4166人。3—5周岁在园幼儿16573人,幼儿入园率95.71%(学前一年入园率96.67%、学前二年入园率95.35%、学前三年入园率94.72%)。全市共有在职幼儿园园长152人、教师1343人,合计1495人。其中在编幼儿教师63人,小学教师编制18人,非公职幼儿教师1414人,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561人,本科毕业191人,占总数的12.8%;专科毕业957人,占64%;幼教专业教师697人,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为97.59%(中幼师以上)。
全市认真落实大连市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实施免收托保费和对公办幼儿园实施教育资源运行补助的政策,进一步提高了学前教育的普及质量和水平。为了解决公办幼儿园学位不足、群众子女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尝试利用小学富余校舍建设附属幼儿园,已在3所小学开办了附属幼儿园,增加学位420个,满足了群众的需求,极大地改善了办园条件,促进了城乡学前教育协调健康快速发展。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乡镇中心幼儿园及村办园园舍面积不足,缺少各种专项活动室和综合活动室,特别是村级办园条件简陋;城区和城郊的公办园数量不足,民办园办园条件和质量参差不齐,有待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尤其是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资源的供给严重不足,不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和提高的学前教育需求;学前教育经费不足,难以满足学前教育不断发展的要求;农村幼儿园招聘幼儿教师困难,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不高,非公职幼儿教师待遇较低,幼儿教师队伍不稳定。
二、主要目标
坚持公益普惠,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公办民办并举,努力提高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深化改革,拓宽经费投入渠道,创新用人机制,建立健全制度,破解发展难题。强化政府职责,落实地方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成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8%左右,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0%左右,逐步建成以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逐步理顺,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普遍建立,运行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幼儿园教师配备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初步建立,师资力量进一步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办园行为普遍规范,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显著提高。
三、重点任务
(一)增加普惠性学前资源供给。着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充分考虑城镇化发展、老城区改造和人口流动的实际,重点解决好城镇及城乡结合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的问题。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调整布局结构,努力实现就近入园、方便入园;改善办园条件,满足基本保育教育活动需要。
(二)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明确市、乡两级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理顺教育部门、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建立与公益普惠要求相适应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完善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努力做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保发展;健全公办园教职工编制核定、补充制度,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深化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机制、补充机制和工资待遇保障机制改革。
(三)提升保育教育质量。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深入推进《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全面落实和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要求;健全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推进幼儿园质量评估工作;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力量,健全教研指导网络,整体提升农村幼儿园保教质量。
四、主要措施
(一)发展普惠性幼儿园。逐年安排新建、改扩建一批幼儿园,支持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扩大公办资源。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园,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进行改建,有条件的乡镇要根据当地学前教育需求新建或改建当地第二中心幼儿园,加快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乡村幼儿园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逐年确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扩增普惠性学位;创造条件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和支持的依据,实现动态管理。
(二)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落实教育主管部门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作用。积极推动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确保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完成事业单位登记。
(三)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按照非义务教育成本分担的要求,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继续落实大连市《关于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 提高农村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保障水平的通知》(大财教〔2011〕869)和《关于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 提高城镇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保障水平的通知》(大财教〔2011〕870号)文件精神,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和稳定发展。进一步健全资助制度,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落实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民办幼儿园的最高收费标准。
(四)构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支持体系。根据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切实解决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工资待遇偏低问题。全面落实《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解决农村公办幼儿园在岗非公职幼儿教师待遇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瓦政办发〔2014〕48号),引导和监督民办幼儿园依法配足配齐教职工并保障其工资待遇。到2020年,基本实现幼儿园教师全员持证上岗。深化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与教学改革,提高培养质量,强化实践能力。以需求为导向,开展新一轮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加强幼儿园质量监管和业务指导。落实政府对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大监管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力度。完善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安全管理。加强玩教具配备,为幼儿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进一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全面深入推进《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贯彻落实,指导幼儿园教师根据幼儿的发展需要制定教育计划、指导游戏活动、安排一日生活,提高保教质量。发挥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作用,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的业务指导,探索农村乡镇幼儿园和村幼儿园一体化管理。健全幼儿园内部财务制度,加强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的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面向家长和社区开展公益性0—3岁早期教育指导。
五、工程项目
(一)城区内新建公办幼儿园及小区配套幼儿园回收工程。 2017年—2020年,加大财政投入新建公办幼儿园,利用城区内回收小区配套举办公办幼儿园,扩增普惠性学位,满足城区内及城乡结合部广大适龄幼儿接受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新建中心园、第二中心园工程。2017年—2020年,部分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学前教育需求和实际,多渠道筹措资金,新建中心园或第二中心园,扩增普惠性学位,满足本地区适龄幼儿享受公益普惠学前教育的需求。
(三)公办幼儿园改扩建工程。积极利用部分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中心幼儿园的园内土地和资源,以及中小学闲置的教育资源,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扩增当地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学位。
六、组织领导
(一)建立考核机制。按照《三年行动计划》做出的部署和要求,实行分工负责,对《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和责任分解,纳入市政府各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
(二)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三年行动计划》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测,充分发挥《三年行动计划》对学前教育的引领、导向和宏观调控作用,相关落实情况将通过教育督导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布。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