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7〕69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
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瓦房店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八届第五十四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用水需求快速增长,城乡生产、生活产生各类废污水显著增加,造成了地表、地下水污染,直接威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2004〕22号令)、《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水资源〔2017〕101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38号)等法律规章。
二、整治目标
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等措施,依法推进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使水功能区的水质达到考核标准和水功能区限定标准,提升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人居和投资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足够的环境容量。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核查工作
在第一次水利普查、2016年度入河排污口核查基础上,对我市范围内主要河流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拟建污水处理厂的入河排污口、全市范围内重点排污企业的入河排污口进行核查、登记,建立入河排污口台帐档案。
(二)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登记审批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前(2002年10月1日)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予以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后建立的入河排污口按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相关规定,依法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作为市环保局发放排污许可的审批前置条件,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必须依法取得市林水局审批意见,否则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持续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管
市林水局、环保局作为全市主要河流的入河排污口日常监测、监管主管部门,要严抓工作执行,加强监测监管。通过购买第三方社会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单位对排污口排放水质和水功能区水质进行定期采样、检测。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11日至6月16日)
由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大会,动员各相关单位,明确整治任务,落实相关职责。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6月17日至11月20日)
1.入河排污口登记。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市林水局、环保局联合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登记,填写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完善登记手续。对于入河排污口手续不全的,要求其立即予以整改。
2.入河排污口整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入河排污口予以登记,对存在的问题(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不全,入河口设置不合理、污水排放不达标)进行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后建设的入河排污口按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依法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市林水局要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和检测机制。
3.强制整治阶段。由市政府组织林水、环保、公安、乡镇等部门,成立专项整治执法队伍,对违法设置且不按要求整改的入河排污口予以强制拆除、封堵,并实施行政处罚。
(1)对已下达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林水局依法予以处罚。
(2)对排污超标且拒不配合整治的,由环保局依法严厉查处。
(3)对通过高压灌注、渗井、深坑、坑塘、废弃地排放废水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已关闭的入河排污口,当事人又擅自重新启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7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
市林水局对我市入河排污口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积累经验、巩固成果、完善入河排污口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保证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林水局、环保局、公安局、人民法院、财政局、发改局、规划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为成员的瓦房店市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水局。
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布置,并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实施,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提高对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做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合力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林水局:负责对全市入河排污口登记和日常监管工作;对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入河排污口依法审批;加强入河排污口及河道控制断面水质监测,对重点排污口不定期进行检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动态;联合相关乡镇及职能部门,合理调度,加强与环保部门联系,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及时协调相关工作,提高监管水平,确保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2.市环保局:负责排污口日常检测和达标评定工作,保证入河口水质达标排放;监督指导沿河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区、企业污水集中处理,并对拒不配合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3.市公安局、人民法院:负责对妨碍、扰乱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治安秩序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受理并执行由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涉及入河排污口违法案件。
4.市财政局:负责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资金保障工作。
5.市发改局、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协调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有关规划与城乡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衔接工作。
6.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负责配合对辖区内的入河排污口按照整治时间节点及任务要求开展入河排污口专项整治工作。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