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农业重大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7〕63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
农业重大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瓦房店市农业重大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八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农业重大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任务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发布
4 应急响应
4.1重大病虫鼠灾害应急响应
4.2农业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事件应急响应
4.3重大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早霜灾害应急响应
4.4重大农业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4.5外来有害植物入侵事件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指挥场所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交通、卫生、公安等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培训
7.2 演习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与解释
8.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农业重大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理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灾害对农业造成的损失,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种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大连市农业重大灾害应急预案》、《瓦房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1.3.1 以防为主,防抗结合。树立农业灾害可持续治理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加强农业重大灾害预警机制,健全测、报、防、救信息网络,做到提早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有效控制。
1.3.2 快速灵敏,经济效能。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在灾后第一时间快速、准确传递灾害发生地区、发生程度、损失情况等信息,为政府及时实施救助提供依据。同时,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合理整合资源,降低减灾救灾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1.3.3 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市农业救灾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农业重大灾害的救助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责任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农业重大灾害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农业重大灾害事件包括:农作物重大病虫鼠灾害,农业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事件,重大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早霜灾害,外来有害植物入侵事件及重大农业环境事件等。
2 组织机构与职责任务
市政府成立农业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全市农业生产中发生的重大灾害防除等工作,及时搜集、整理和反映全市农业重大灾害信息,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指导灾区农业结构调整、旱作农业节水等防灾减灾技术的示范、推广应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种苗等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总指挥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农发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发局、市林水局、市卫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农业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农业救灾指挥部,负责本地区农业救灾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预警信息。根据相关业务职责分工和统一高效原则,市气象局负责农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监测,市林水局负责水情、汛情信息监测,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本地区农业重大灾害监测工作。
3.1.2 信息报送。农业重大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直接报告形式,向市政府和市农业救灾指挥部报告灾害类型、发生时间、地点、程度、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农业经济损失、人畜受害情况、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在进行救灾的同时,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随时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及灾害发生原因、过程、采取的应急措施等情况。救灾工作结束后,通过书面形式报告救灾所采取的措施、过程和灾情及救灾结果,农业环境事件要报告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2 预警
3.2.1 市农业救灾指挥部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受理灾情报告,按程序处警。
3.2.2 市农业救灾指挥部对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警实行监督。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市农业救灾指挥部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农业救灾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应急值班系统要建立电话网络和计算机网络,并及时更新通讯录,保证信息传递高效、快捷。
3.4 预警发布
发生以下情况应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3.4.1 重大病虫鼠灾害发生,在一定区域内,危害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频发高致灾性病虫(玉米螟、稻水象甲、稻瘟病、棉铃虫等)严重危害面积超过当地作物面积的20%以上,若不予以控制,可给农作物造成严重损失;
(2)暴发迁飞性害虫(东亚飞蝗、粘虫、草地螟等),全市严重危害面积超过1万亩以上,且虫口密度大,若不予以控制,可给农作物造成重大损失,或可导致起飞迁移;
(3)发生严重鼠害,全市农村鼠密度在5%以上,已有鼠传疾病发生,若不予以控制,可给农作物造成重大损失,危及农村居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3.4.2 农业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事件发生
3.4.3 重大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早霜灾害发生,在一定区域内,危害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农作物受旱灾面积超过当地耕地面积10%以上,不能按时播种或播种后不能正常生长;
(2)农作物受洪涝、风雹、低温(冷冻)或早霜灾害面积超过当地耕地面积10%以上,受灾作物减产5成以上。
3.4.4 重大农业环境事件发生,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可分为3个级别:
(1)三级突发农业环境事件,指较大农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危害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造成1人死亡,或者重伤5人以下(不含5人);因农业环境污染引起群体冲突;对农业环境造成危害。
(2)二级突发农业环境事件,指重大农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危害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造成人员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5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10人);区域农业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农业物种生存环境严重破坏。
(3)一级突发农业环境事件,指特大农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危害情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区域农业生态功能完全丧失或濒危农业物种生存环境完全破坏。
3.4.5 外来有害植物入侵事件发生
农业重大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由市农业救灾指挥部发布,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灾害信息。
4 应急响应
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乡两级政府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同时,要逐级将灾情报告上级农业救灾指挥部。
4.1 重大病虫鼠灾害应急响应
对由东亚飞蝗、稻水象甲、玉米螟、鼠等引起的大面积灾害,实行地面专业队伍“五统一”(统一组织、统一技术、统一时间、统一药械、统一防治)应急措施,及时控制灾情影响程度,控制虫源地扩展。
4.2 农业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事件应急响应
各级农业救灾指挥部接到农业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事件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应急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监测,并逐级向上级农业救灾指挥部报告。一旦发现疫情,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织普查和专家鉴定,必要时进行实验鉴定。
(2)根据专家的鉴定结论,市农发局提出疫区和保护区划定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3)由市农发局组织实施,采取销毁处理等保护性措施,进行封锁、扑灭。
(4)对疫区内种子、苗木繁殖材料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严格实行产地检疫,限制在疫区内种植、使用,禁止运出疫区,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批准设立植物检疫道路检查站,有效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5)对于尚无有效防治办法的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要组织科研、生产部门联合攻关,提出有效控制措施。
4.3 重大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早霜灾害的急响应
要根据对农作物生长可能造成或已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1)在春旱严重地区,全面推广抗旱播种技术,采取综合措施确保一次播种保全苗。一是适时实行抢墒播种;二是实行育苗坐水移栽;三是推广应用抗旱剂、地膜覆盖技和节水灌溉等科学抗旱技术;四是改种早熟品种和抗旱能力强的作物;五是提倡增施有机肥和全面推广科学施肥技术。
(2)因旱灾造成作物滞长、风雹灾造成作物严重损伤、洪涝灾造成脱肥的地块,要及时补施尿素、硫铵及微肥等肥料,促进作物生长。
(3)因灾造成作物绝收的地块,根据时间早晚,选择合适作物品种及时进行补种、毁种作业。无法进行补、毁种的,要按农时季节播种生育期短的农作物,保证灾民有一定的基本生活收入,增强自身抗灾能力。
(4)因灾造成作物生长发育拖后或气象预报早霜提前的,在作物生育后期要及时追肥,促进作物生长,避免受早霜危害。
(5)市农发局要及早做好中早熟作物种子资源调查,掌握种源数量,并制定种子调剂方案,确保补、毁种及晚播用种的需要。
4.4 重大农业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农业环境事件,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相关救援工作。市、乡两级农业救灾指挥部应根据事件预警级别,迅速组织环境应急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农业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调查、污染源控制、污染源转移、污染消除、人员撤离、受污染区域划定,同时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市、乡两级政府接到市农业救灾指挥部的调查报告和应急处理方案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收集,依法组织确定受污染的区域,并进行封锁与隔离,搞好舆论宣传和人员疏散安置工作,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供应等。
4.5外来有害植物入侵事件应急响应
各级农业救灾指挥部接到外来有害植物入侵事件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应急人员到赶赴场进行调查、监测,并逐级向上级农业救灾指挥部报告。市农发局要迅速组织外来有害植物入侵事件评估专家组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市农业救灾指挥部根据市农发局的灾害报告,依据应急处理需要,紧急调动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并进行区域确定、现场隔离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农业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单位和个人都要积极配合、支持农业重大灾害应急处理专业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监测、技术分析、评估以及应急处理技术指导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妨碍工作开展。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重大农业灾害发生后,各级农业救灾指挥部要组织人员,迅速深入灾区,调查灾情,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恢复正常生产生活。
5.1.2 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和范围,对灾害造成损失做出评估、核实,报上级农业救灾指挥部。
5.2 调查和总结
灾害发生地区农业救灾指挥部要及时组织灾害事件调查,撰写事件调查报告,报上级农业救灾指挥部。
6 保障措施
6.1 指挥场所保障
市农业救灾指挥部指挥场所设在市农发局。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1 市农发局会同市各通信公司组织建立互通互联、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6.2.2 市农发局通过应急通信系统与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农业救灾指挥部保证信息资源共享。
6.2.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辖区灾害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报送市农业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农业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灾害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并及时向市农业救灾指挥部报告。
6.3 应急队伍保障
6.3.1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训练农业救灾专业队伍。市有关部门负责组建部门专业救灾队伍。
6.3.2 市农业救灾指挥部负责召集、派遣救灾队伍人员前往灾区开展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6.3.3 应急救援第一响应队伍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农业救灾指挥部所在本级政府组织建立,并明确其工作要求与程序。
6.4 物资保障
6.4.1 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建立和实施救灾种子储备,保障生产救灾所需种子。按照相关要求,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储备计划、实施储备和救灾工作。储备工作实行合同制储备,要同各承储单位签订承储救灾种子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保证存储种子质量和数量。
6.4.2 春播救灾种子以粮食作物为主,主要包括玉米、水稻、大豆。全市需储备种子总量10万公斤,可救灾面积3万亩以上。
6.4.3 夏播救灾种子以蔬菜种子为主。主要包括白菜、萝卜、黄瓜、茄子、番茄、芸豆、菜花、菠菜等作物。全市需储备种子总量1万公斤,可救灾面积5万亩左右。
6.4.4 市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救灾化肥、救灾农药储备。市农业救灾指挥部依照灾害发生及危害情况,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向上级政府递交申请救灾化肥补贴报告,并根据各灾区实际,做出合理分配。
6.5 经费保障
农业重大灾害应急救援所需专项经费由各级政府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6.6 交通、卫生、公安等保障
农业重大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单位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协同防治。公安、交通、铁路部门要保障运送车辆畅通;市场监管及农业部门要保障农药、化肥及药械产品质量。卫计部门要做好中毒人员医疗救助工作。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培训
大力宣传控制农业重大灾害对农业稳产、保产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对防灾减灾工作的认识。在农业重大灾害发生和防治关键时期,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技术指导,举办各类培训班,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科技录像、新技术展示等多种形式促进农民学习新技术,提高防治病虫害等农业灾害水平。
7.2 演习
市农业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救援演习,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指挥机构的指挥保障能力和救援队伍的协同行动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农业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与解释,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变化适时组织修订。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瓦房店市农业重大灾害应急预案》(瓦政发〔2010〕43号)同时废止。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