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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7〕61号
发布:2017-07-17 09:17:11

 

瓦政办发〔201761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

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瓦房店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15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营造守法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5)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47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规定公示和管理企业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依法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信息,是指市、乡两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信息保密审查机制。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大连市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推动市政府各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本部门企业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对应的下属单位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归集和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驰著名商标等良好信息;

(六)抽查检查信息;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归集和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注销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市人民政府、市(大连市、省、中)直以上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的表彰等良好信息;

(四)抽查检查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梳理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目录。企业信息公示目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注销信息,主要内容包括许可文件编号、许可文件名称、许可有效期的起始和终止日期、许可内容、许可机关名称、许可证状态等。

(二)涉及企业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日期以及行政处罚状态。

(三)涉及企业表彰等良好信息名称、文号、起始和终止日期、表彰(授予)机关名称、良好信息状态。

(四)涉及抽查检查信息,包括检查任务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人姓名、检查结果等。

(五)其他企业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需要公示的企业信息具体内容。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大连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建立的企业信息公示目录动态管理基础上,根据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本级企业信息公示目录。

第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在企业信息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归集和公示:

(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1.能够通过技术手段直接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系统对接交换数据的部门,直接通过技术手段归集和公示企业信息。

2.无法直接通过技术手段与省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对接,但其大连市级主管部门可通过技术手段与省共享交换平台实现系统对接交换数据的部门,通过大连市级主管部门进行系统对接交换数据,自动归集企业信息。

3.无法通过技术手段与省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对接的部门,人工录入(导入)企业公示信息。

2014101后产生的企业信息,要通过省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人工录入(导入)方式归集。

4.本级政府部门对应大连市级多个政府部门的,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同一条数据只通过一个部门进行归集。

(二)表彰等良好信息。

1.市政府各部门表彰企业等良好信息,由表彰部门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归集到省共享交换平台。

2. 市政府各部门通过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国家、辽宁省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等良好信息,该部门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该信息归集到省共享交换平台。

对归集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由归集该信息的政府部门负责。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通过省共享交换平台查询使用企业信息,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息监管和信用约束等管理手段,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并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改造升级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及时下载有关信息,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不准确的,产生该企业信息的政府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供准确的企业信息。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有疑问的,可向产生该企业信息的政府部门申请查询。收到查询申请的政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市政府或大连市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在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示企业信息,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各部门公示和管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科室,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公示企业信息工作情况,将参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5号)规定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