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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瓦政发〔2017〕45号
发布:2017-06-22 14:43:38

 

瓦政发〔201745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八届五十二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将《瓦房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759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工作依法行政能力,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依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大城考办发〔2012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考核工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规划建设局(建设)局长、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规划建设局(建设)、执法局、爱卫办、各考核对象主要领导组成。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建设局(建设),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建设局(建设)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对象:共济街道、新华街道、文兰街道、铁东街道、岭东街道、祝华街道、岗店街道、轴承产业园区、元台镇、瓦窝镇。

第四条 考核范围:共济街道、新华街道、文兰街道、铁东街道、岭东街道、祝华街道、岗店街道、轴承产业园区的全域;元台镇、瓦窝镇纳入统一清扫保洁的区域。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有档案管理、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重大活动环境卫生保障执行等。

第六条 考核标准:共济街道、新华街道、文兰街道、铁东街道、岭东街道、祝华街道、岗店街道、轴承产业园区、元台镇、瓦窝镇的考核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考核方法:市容办和行政执法局每日进行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委办、政府办、爱卫办等相关职能部门随机抽查、现场检查、听取汇报、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等方法进行;

考核中,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邀请被考核单位代表以及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老干部、社会义务监督员等参与考核,以确保考核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评分办法:考核以月为单位,满分为100分。考核内容达到考核标准的得满分,如有不足,则按考核标准扣分。   

其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机抽查分数占总分10%、行政执法局日常巡察分数占总分20%、市容办日常巡察分数占总分70%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执法局、市容办在考核时满分均按100分计分。

第九条 考核加(减)分标准:完成正常管理工作,得基础分,工作业绩突出实行加分;没有完成基本工作要求的实行减分。

(一)加分标准:

年度获得大连市(含)以上各级政府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通报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年终考核成绩中加12分。

(二)减分标准:

在文明指数测评等上级检查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受到通报批评的,并且问题较多的,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通报当月考核成绩中减分,不超过2分。

第十条 建立考核检查档案。通过录像、照像、日记等形式做好考核记录,并按月建立考核检查档案卷宗,同时,每月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为全年考核评比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运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街道的绩效考核工作中(元台镇、瓦窝镇考核结果纳入乡镇的绩效考核之中),最终得分按照绩效考核赋予的分值换算。

各考核对象年度总评得分以80分为基准线,市政府设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以奖代补资金(不含元台镇、瓦窝镇)。年度总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并位列前3名的为优胜单位,奖金分别为12万元、10万元、8万元;年度总评得分在80分以上的其他单位为达标单位,奖金分别为6万元。年度总评得分低于80分的为不达标单位,不得奖金,并通报批评。

另外设垃圾清运、设施管理、公厕管理、小区管理、冬季除雪、重大任务保障六个专项奖,奖金分别为2万元(不含元台镇、瓦窝镇)。

以奖代补资金和专项资金用于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等费用补贴。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执法局、市容办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内容进行考核,每月25日前,将考核结果及扣分明细上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局202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比例将每月环境卫生方面所扣分数(每0.1200元)及扣分明细报到财政局,由财政局从考核对象的环卫作业经费中扣除,拨付城建局市容办,余下的环卫作业经费拨付考核对象。扣除的经费专项用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执法局、市容办考核费用。

考核采取末位淘汰制,连续两年考核结果处在末位和连续三年考核结果处在倒数第二名的考核对象,承担其环卫作业的清洁公司将被淘汰,并且不给予任何补偿。

第十二条 市行政执法局、各街道、轴承产业园区、相关镇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考核细则,并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元台镇和瓦窝镇每月将本辖区的考核结果分别报到岭东街道和祝华街道,岭东街道和祝华街道将每月所扣分数按每0.1200元分别拨付元台镇和瓦窝镇。

各考核对象所扣清洁公司的环卫作业经费,专项用于考核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市容环境

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瓦政办发〔201361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附件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满分100

项目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一、档案管理(5分)

1.1.建立完整的考核管理机构和制度:组织机构、考核制度、职责、内容、标准、奖惩措施;日常检查原始记录、整改情况通报;

1.2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的详细记录;

1.3积极开展有关城市管理内容的社会宣传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图片等记载情况(或提前通知现场考察);

1.4有专项整治文件、实施方案、情况通报等详细记录资料;

1.5及时、准确上报行业基础数据、资料。

每缺一项扣0.2分、记录不详细扣0.2分;

二、市容管理(10分)

2.1建筑物屋顶无乱堆、乱挂,无依托建筑物私搭乱建;

2.2建筑物阳台堆放物品不得超过护栏(围墙)且摆放整齐;

2.3小区、道路等无乱堆乱放现象、无建筑残土;

2.4花坛内无种菜和挖菜窖等现象;

2.5楼道口、建(构)筑物整洁,无乱贴乱画、乱堆乱放现象;

2.6粉饰楼道口、墙面等野广告,与原色相近,无二次污染。

未达到标准每处扣0.2

三、环境卫生管理(80分)

 

 

1.道路清扫保洁

3.1道路清扫保洁(20分)

3.1.1清扫保洁范围内做到“十净”(路面桥面、绿篱、人行步道、道路排水护坡、雨(污)水井口、树根、柱根、墙根、广场、楼院干净整洁无垃圾;);

3.1.2视野内做到八无:无污水、无砖瓦石块、无人 畜粪便垃圾、无杂物、无明显痰迹、无浮土浮渣、无垃圾堆放遗留污迹、无散袋垃圾;道路清洗见本色、无污迹;

3.1.3道路两侧及花坛、绿篱、空地范围内无垃圾杂物,无悬挂漂浮物。无焚烧垃圾、树叶及其他废弃物等现象;

3.1.4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完成时间:

一、二级清扫保洁道路,从411031(夏季),上午700前完成第一次清扫,111至翌年331(冬季)上午730分前完成第一次清扫 ,其他路街上午800分前完成清扫;

一、二级路清扫时间为夏季4:00-22:00,每天保证对道路及时进行清洗,保洁时间为夏季600-22:00;三、四级道路清扫作业时间为夏季5:00-19:00,保洁作业时间为夏季6:00-19:00;冬季清扫保洁时间为6:00-1800。站前广场按最早、晚列车到达时间确定前后增加半小时时间;

3.1.5道路清扫作业安全操作:清扫人员应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清扫保洁作业手推车在四侧设置反光标志,清扫道路中间隔离带应当使用手推车和圆锥反光筒围护清扫区域道路,路面清洁作业应鸣报信号;

3.1.6清扫作业人员统一着装,且应整洁,购买服装材质要符合政府规定要求;道路保洁人员使用统一规定的清扫保洁工具,文明作业,遵守作业规范和交通规则;

3.1.7无故意将垃圾、积雪扫(倒)入雨(污)水井内、绿地或其他地方(含向路面扬撒积雪)无焚烧树叶、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现象,道路清扫(含机扫)要扫刷落地,作业时不扬尘。

 

未达到规定时间标准的,道路、楼院、空地等达不到要求的,冬季因积水道路结冰、路面有污迹清洗未见本色的,保洁人员数量不足的,作业时未着装或着装不全不整洁有明显污渍的,未设置反光标志的,清扫道路中间隔离带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机扫作业时扬尘的,洗扫作

业扫刷不落地的,每辆或人(处)扣0.1分。

 

 

 

 

 

 

2.散流体(垃圾等)集运

 

 

 

 

 

 

 

 

 

 

3.环卫设施维护

 

 

 

 

 

 

 

 

4.公厕管理

 

 

 

 

 

5.居民小区管理

 

 

6.铁路沿线

 

 

 

7.城市清淤与除雪工作

 

 

 

   8.问 卷调查

 

3.2散流体(垃圾等)集运(10分)

3.2.1垃圾待运点环境要求及时洗刷,达到“五无”: 无污水流淌、无蝇蛆、无积垢、无恶臭味、无散落垃圾;

3.2.2垃圾清运及时(48小时内),无生活垃圾覆盖;清运完毕做到车走地净;

3.2.3垃圾运输车车容车貌整洁,可视部位无破损、掉漆、污垢、粪迹、夹带杂物;填塞器刮板、尾部信号灯横杠、垃圾装填口应见本色;

3.2.4垃圾运输车要苫盖、封闭严密,无沿途撒漏垃圾、污水,无裸露垃圾,排污水装置完好,畅通;作业规范:垃圾运输除运(含区间集运)作业做到车走地净;

3.2.5垃圾除运达到日产日清,每天21时后,城市区域中无滞留垃圾;

3.2.6运输车作业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装卸工严禁在车辆行走时站在车体上;

3.2.7垃圾车定点装卸,定点清理,垃圾运输车无乱排滥卸现象,服从场地管理,完成垃圾排放作业且驶离垃圾场后,车厢体及接污箱内无积存垃圾、污水,厢体无吊挂垃圾,及时进行车辆冲洗。

未达到五无标准的,未达到日产日清滞留垃圾的,未做到车走地净的,每处扣0.1分。

无苫盖或苫盖不严密沿途撒漏垃圾、污水的,每辆扣0.5分。

3.3 环卫设施维护(10分)

3.3.1垃圾收集容器(地埋式垃圾桶、果皮箱、垃圾压缩厢)做到箱体净、内壁净(地埋桶、废物箱)、翻转部位净,无垃圾满溢现象。坐落处三米内无垃圾、污水、污渍、积雪、无杂物堆积、无蝇蛆。地埋式垃圾桶周边水泥地面无塌陷、缺损;

3.3.2果皮箱、地埋式垃圾桶内桶使用规格适宜的专用塑料袋收集垃圾;

3.3.3垃圾设施完好,发现损坏、丢失能及时修理、补充;

3.3.4垃圾收集容器各零部件无失灵、无缺损、无变形、无油漆剥落,排污口无堵塞;

3.3.5环卫各种作业车辆应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可视部位无破损、掉漆、污垢、粪迹、夹带杂物。填塞器刮板、尾部信号灯横杠、垃圾装填口应见本色。按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购置作业车辆,并符合我市环卫车辆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破损、掉漆(≥10cm2)、积存污垢、粪迹、夹带杂物、填塞器刮板附着垃圾污物,尾部信号灯横杠、垃圾装填口未见本色、积垢严重的,未按规定要求购置车辆的,地埋式垃圾桶周边水泥地面塌陷、边石脱落的,果皮箱歪斜、满溢的、无内筒的,每辆(处)扣0.1分。

3.4公厕管理(10分)

3.4.1按时开放公共卫生间,夏季:500-2200;冬季:600-2000。遇有重大活动适当延时。保洁人员不得脱岗、文明服务无投诉;

3.4.2公共卫生间保洁达到“六净” 标准:地面净、蹲位净、便器净、棚墙窗净、洗手设施净、周围三米内环境净;

设施维护做到“四无”标准:设施(含标志、标识)齐全,无损坏,无明显异味,无蝇蛆、无乱涂、乱画、乱贴现象;

3.4.3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封闭、停用公共卫生间或内部蹲位。不得利用管理间从事与公共卫生间服务不相关的活动。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改变附属建筑功能、用途,擅自出租经营。不得擅自收费;

3.4.4旱厕掏挖及时,无满溢,(储粪池或蹲位下10公分为满溢);文明作业,达到“三净”标准:掏粪口净、停车点净、挑运路线净,作业完毕将储粪池后封盖严密;

3.4.5旱厕便池蹲位、地面、周边3之内干净整洁,无明显粪迹,无污水流淌,无蝇蛆;

3.4.6公共卫生间、工人休息点、专用停车场外墙、围栏等应保持整洁、无积尘、无乱涂乱画,标识无缺损、内部无杂物摆放。内部整洁,做到地面净、墙棚窗净,设施无损坏。

未按规定时间开放、关闭、开放时间内保洁人员脱岗被顾客投诉并承担责任的,擅自封闭、停用公共卫生间及从事不相关的活动的,擅自改变附属建筑功能、用途,出租经营、擅自收费的,外墙有积尘、乱涂乱画、标识缺损,内部摆放杂物、满溢、未达到“三净”储粪池盖未盖,运输车滴漏,每处(次)扣0.1分。

 

3.5居民小区管理:(10分)

3.5.1居民小区内道路、楼院、空地无卫生死角;

3.5.2楼道内整洁,楼梯扶手光滑无灰尘,墙壁及天棚无灰网。

未按标准一处扣0.1分。

 

3.6城区内铁路沿线卫生:(5分)

防护网外无白色垃圾、无乱倒建筑、生活垃圾,保持干净整洁。

 

 

未按标准一处扣0.1分。

3.7城市清淤与除雪工作(10分)

3.7.1中到大雨后,6小时内完成清淤任务;大到暴雨后,12小时内完成清淤任务,做到路见本色;

3.7.2贯彻落实《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除雪物资设备完好,除雪队伍落实,区域分片划段包干任务落实;充分发动市民,及时完成除雪任务;

3.7.3降小雪,做到边下边清,保证道路畅通,雪停路净;

3.7.4降中雪,雪停12小时内清除路边积雪,其余路街在雪停24小时内除净;

3.7.5降大雪,雪停24小时内机动车道的积雪清理干净;其余路街在雪停48小时内除净;

3.7.6降暴雪,雪停36小时内机动车道的积雪清理干净;其余路街在雪停60小时内除净。

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标准落实,有大片淤泥(1.5㎡)以上的、有雪堆、冰包的,每处扣0.1分。

3.8问卷调查(5分)

3.8.1市民对辖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满意率达80%以上(含)。

每降低5个百分点扣0.1分。

四、重大活动环境卫生保障执行(5分)

积极做好节假日、国内外重大活动、专项整治、重大会议、国家、省、市政府对我市的检查评比等环境卫生保障工作。

保障不得利,环境卫生较差,扣当月分数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