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通告
瓦政发〔2017〕37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的通告
为加强全市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特作如下通告:
一、畜禽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验、检疫制度
凡在我市行政区内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必须到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检验、检疫,取缔一切私屠滥宰行为。
猪牛羊屠宰全部由获资质的屠宰企业集中屠宰,采取品牌化经营、冷链化流通、冷鲜化上市的方式推进屠宰企业与超市、经营业户对接。2017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先在李官、土城、永宁、阎店、复州城5个乡镇试点,2017年6月16日后在全市推行。
二、严禁未经定点从事畜禽屠宰行为
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依照《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屠宰的畜禽、畜禽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从事畜类屠宰活动的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严禁生产经营非检疫、检验合格的肉类制品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并登记其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产品。从事畜禽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者检验合格标识。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四、严厉打击非法阻碍依法执法行为
对不听劝阻,故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畜禽屠宰和生鲜肉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举报经查实,依据打击私屠滥宰举报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瓦房店市农村经济发展局 举报电话:0411-85612379
瓦房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电话:0411-85610315
瓦房店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0411-85611786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1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