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瓦房店市海洋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7〕37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
瓦房店市海洋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农业部、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2017年海洋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渔民根本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瓦房店市海洋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7年瓦房店市海洋伏季休渔
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切实做好2017年瓦房店市海洋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3号)精神,按照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中国渔政 亮剑2017”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和《2017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及《2017年大连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全面落实新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相关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依法治渔,构建渔政与海警、公安边防、应急等部门间“陆上海上联动、线内线外同步,协调配合、统一有序”的执法机制,促进渔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农发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农发局副局长、市边防大队大队长、市市场监督局、市交通局、市应急办、沿海各乡镇行政一把手为成员,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发局(办公地点设在瓦房店市渔政管理所),市农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农发局分管副局长、市渔政管理所所长、市边防大队大队长任副主任,市船舶检验站站长、渔港监督监督长及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站长为成员,设立举报电话,安排专人管理,举报电话:0411—85699738。
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具体负责休渔管理,要加强陆地港口管理,控制源头,依港管船,并做好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巡航检查。
三、2017年伏季休渔规定
(一)休渔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
(二)休渔时间
大连市沿海各海域从2017年5月1日12时至2017年9月1日12时。
(三)全市定置网具作业渔民一律参加伏季休渔
(四)伏季休渔期间允许捕捞的特殊经济品种及开捕时间以农业部批准的时间为准。
(五)养殖生产管理
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的渔船管理方案见附件1。
四、管理任务及措施
全市伏休管理期间,结合伏季休渔工作,全面加强渔船渔港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制度规定,强化“依港管船”。要按照省市清理取缔海洋涉渔“三无”船舶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入开展清理取缔海洋涉渔“三无”船舶百日联合执法行动,重拳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努力实现“三无”船舶“无人驾驶、无法出港、无处补给、无处销货、无厂建造”的目标。开展“绝户网”等违规渔具清理整治,强化对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作业的执法监管,对增殖放流区域的海域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幼鱼保护,进一步提高对海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伏季休渔秩序稳定,切实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及生态环境。
(一)渔船管理
1.进港休渔时间。各地所有应休渔渔船必须于2017年5月1日12时前回港,5月1日12时后不得自行转港。
2.停港渔船的管理。全面加强渔船管理,实行船籍港休渔,不回船籍港休渔的,视为严重违规,扣发当年燃油补贴,并按转港渔船管理办法予以处理。伏休期间需要异地上坞维修渔船需要出具渔船停泊地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本地休渔证明和坞修企业出具的坞修证明,并按照《瓦房店市伏季休渔保证书》的相关要求执行。沿海各休渔地区应制作《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登记表》,将在港应休渔渔船逐一进行登记造册,落实停泊港口。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对所辖区内休渔渔船停泊港口登记汇总后于5月3日前上报至瓦房店渔港监督。渔港监督将汇总登记表电子版于5月5日前报大连市渔港监督局。沿海各乡镇、渔村要将所辖岸线、港口,自然港湾和潮沟停泊的渔船,落实管理责任人,并将休渔渔船名单在停泊港口醒目位置张贴公布,同时将每天核查渔船停港情况上报至市渔港监督。
(二)陆地港口管理
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委会及将军石港务有限公司要狠抓渔港码头管控,从源头监管,密切配合渔业执法机构联合公安边防部门开展的专项行动,各职能机构要集中开展渔船在港情况执法检查,严控渔船违规“第一海里”,采取措施防止渔船异地挂靠行为,及时遏制渔船偷捕苗头,严肃打击违规出海行为,启动违规渔船“诚信监管黑名单制度”,对查证属实的违规渔船上报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在其网站信用专栏上公示。
渔港监督和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港管船管人,严把渔港进出关,动态排查渔船,认真落实船籍港休渔制度。要继续开展渔船标识整治,加强对渔需物资的管控,利用渔船电子监控系统,加强渔港管控,强化对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防风、防火、防盗、防碰撞工作,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市渔业船舶检验站要加强渔船源头管理,严格渔船修造监管,严厉打击擅自建造渔船、擅自提高渔船主机功率等严重违法行为,严格渔船营运检验和执法监管,加大“船证不符”清理整治力度。
(三)海上管理
1.针对海上管理实际,全力配合大连市开展的联合执法检查和交叉异地执法检查。深入开展“中国渔政 亮剑2017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海洋岛渔场等重点海域资源的管理,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等违规渔具,重点打击带头违规、集团性、规模性非法捕捞行为。伏季休渔期间,市渔政管理所执法船队要主动服从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统一调度。保障船艇和人员配备,提高“出航率”、“登检率”、“查扣率”,应做到快速反应、灵活机动,保持海上高压态势。
2.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和移交监管制度。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规渔船,严格执行“海查陆处”规定,押回指定港口扣押。凡擅自放行的,要对违反规定的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移交监管实行船籍港管理制度。瓦房店市查处的违规渔船实行统一扣押看管。违规渔船扣押港口设立在将军石中心渔港。违规渔船扣押结束后,由船籍港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手续,将违规渔船带回辖区港口继续休渔整改。
3.对违规渔船依法依规处罚处置。各级渔政执法机构对查获的违规渔船一律依法依规处罚,严格贯彻《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中明确的处罚标准,实行零裁量,在捕捞许可证书违规项目上予以载明,并在作出渔业行政处罚的同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扣减油补资金。今年及以后年度,伏季休渔违规一次渔船扣减当年油补资金50%,违规两次及以上的渔船按上级规定扣发当年全部油补资金。
要坚决打击捕捞辅助船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对销售、收购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渔获物货值和违法所得等额罚款。对于渔获物处理价格依据省厅下达的《2017年辽宁省伏季休渔没收渔获物折价指导标准》(见附件2),并可参考当时市场价格,上下浮动10%。
4.强化执法协作。市农发局要加强与海警、公安边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协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强化海、陆、港监管,加大对群体性违规、暴力抗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维护伏休管理秩序。
5.进一步提升执法办案水平,打造案件入刑移交机制。对违反禁渔期规定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执法部门要与公安边防部门密切沟通,了解掌握向公安、边防移送案件相关要求,使执法案卷符合其要求,确保案件顺利移送。
(四)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管理
凡参加海蜇捕捞船只,必须办理海蜇捕捞旗、证,保证遵守海蜇资源管理各项规定,办理海蜇旗证的渔船按照《辽宁省海蜇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统一规范管理。渔业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捕捞渔船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吊销专项捕捞许可。
(五)增殖放流管理
今年我市继续在沿海开展海洋资源人工增殖放流工作,计划增殖放流虾、蟹等水生生物,放流管理时间为5月15日。相关部门要结合伏季休渔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放流区域海域的执法监察。
(六)开展幼鱼保护工作
按照农业部第2466号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幼鱼尺寸、渔获物幼鱼比例相关要求,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加大对渔获物幼鱼比例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渔港码头、渔获物销售和利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发现有非法捕捞行为或带回的幼鱼比例超过限量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加快幼鱼资源的修复,切实保护幼鱼资源。加强对海洋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以及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的保护,特别是加强对鲅鱼洄游通道进行保护。
大力推广配合饲料,引导养殖环节减少冰鲜幼杂鱼使用。建立以渔政执法力量为主导,海警、公安、市场监督、交通等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幼鱼资源保护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水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鱼粉生产企业、餐馆等场所的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幼杂鱼的非法经营。保护幼鱼专项执法行动根据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相关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实施。
(七)自然保护区管理
结合我市伏季休渔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一是结合伏季休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保护区内相关政府和社会的资源及生态保护意识。二是积极开展资源、环境、在建项目等调查和跟踪监测。三是强化渔政执法和综合执法,坚决打击保护区内各种盗捕行为,维护保护区管理秩序。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沿海乡镇要切实加强对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农发局具体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渔管理机制,做到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尤其是对“三无”渔船的清理取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主要领导负责制,7月1日前全部摸清底数,8月底前全部清理完毕,对没收的涉渔“三无”船舶全部没收拆解;对停放在非渔业水域和非公共场所的“三无”船舶要确定所有人(留好影像资料),并签订自己不进入渔业水域作业也不转卖船舶给其他人员进入渔业水域作业,否则出现不良后果,原船舶所有人需承担其连带责任的保证书。
(二)加大宣传力度
针对2017年休渔提前一个月的新调整,沿海各乡镇以及相关部门宣传工作要抓早,提前在四月份集中开展休渔政策宣传活动。要广泛深入沿海岸线、渔港、码头张贴伏休公告,走进渔船、渔村、渔户,与渔民群众开展面对面的交流,宣传资源养护政策和伏季休渔的新要求、渔业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涉渔犯罪案件等,争取广大渔民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增强渔民遵纪守法意识。各地在运用好广播、电视、报纸、横幅、通告、宣传单等传统宣传方式的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手机、微信等宣传手段为伏休和海蜇资源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实施科学管控
相关渔业执法机构要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海洋捕捞渔船信息终端、渔船进出港管理系统、执法取证系统等作用,利用科技手段采集、保存违规渔船证据,并达到合法真实有效,逐步建立执法过程记录,提高办案效率和水平。
(四)强化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督察
相关渔业执法机构在伏休期间,要按照农业部要求,坚决打击取缔“绝户网”等违规渔具。对禁用渔具以及群众反映突出、对我市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网目尺寸严重偏离规定,尤其是须龙网、小底拖网,违规使用网目尺寸较小的地笼等违规渔具重点打击,对依法没收的违规渔具公开集中销毁,发挥震慑作用。相关渔业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法纪、文明执法。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将开展执法督察,对违反规定的渔业执法人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监督
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渔业协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进一步探索完善渔民和社会公众参与伏季休渔监督的新路子,鼓励各地建立信息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认真调查处理举报信息并及时反馈,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六)认真总结上报
伏休期间,各乡镇要做好伏休管理周报的统计上报工作,真实准确反映管理情况。伏休结束后,要及时认真的做好总结,并于2017年9月3日前将伏休管理总结上报市伏季休渔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5日前伏季休渔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伏休管理总结上报大连市伏季休渔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瓦房店市伏季休渔期在自繁自养区域内采捕贝类渔船管理办法
2.2017年辽宁省伏季休渔没收渔获物折价指导标准
3.瓦房店市所辖岸线(含渔港、码头、自然港湾、潮沟)责任一览表 .doc
附件1
瓦房店市伏季休渔期在自繁自养区域内
采捕贝类渔船管理办法
根据《2017年大连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大海渔政发〔2017〕1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2017年伏季休渔期在自繁自养区域内采捕贝类渔船的管理办法:
1.养殖户雇佣、使用渔船进行采捕须向瓦房店市行政服务中心海渔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地海域、滩涂使用证书或承包合同书。
2.申请作业的渔船需提供合法有效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以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3.申请作业的渔船须符合瓦房店市渔船年审的规定要求。
4.申请作业渔船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违反国家最小网目尺寸相关规定的渔具、网具进行作业。
5.申请作业渔船作业方式必须是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作业方式,如有特殊作业方式需提供相关作业资质。
6.申请作业渔船必须在自繁自养区域内作业,严禁在公共海域采捕天然贝类资源。
7.规模较大(10艘渔船以上)采捕作业需户籍报省厅审批。
8.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2
2017年辽宁省伏季休渔没收渔获物
折价指导标准
为加强我省2017年伏季休渔管理,规范渔业行政执法行为,统一没收渔获物折价标准,依据黄渤海区有关部门提供的近年主要海产品和海上收购行情及联合认证,确定辽宁省伏季休渔没收渔获物(部分品种)鲜品折价指导标准如下:
一、小黄鱼(小黄花鱼):5~6元/500克。
二、太平洋褶柔鱼(鱿鱼):2~3元/500克。
三、蓝点马鲛(鲅鱼):
1000克以上规格10元/500克。
1000克以下规格6~8元/500克
四、鳀鱼(晴天烂):0.5~0.8元/500克。
五、方氏云鳚(高粱叶子):1~1.2元/500克。
六、玉筋鱼(沙里钻):0.8~1元/500克。
七、毛虾:1.5~2.0元/500克。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