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7〕23号
发布:2017-04-12 13:56:25
瓦政办发〔2017〕23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瓦房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2.3 市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4 应急处置专家组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认定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3.4 认定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的分级响应
4.3 人员防护
4.4 其它措施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和演练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的修订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迅速、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畜牧业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瓦房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严重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1个潜伏期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区市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区市县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个潜伏期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呈多发态势。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1个潜伏期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在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市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个潜伏期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者5个以上区市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区市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
(6)农业部或省畜牧局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1个潜伏期内,在1个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市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个潜伏期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市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区市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区市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且呈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1.3.4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原则及处置体系。建立乡镇(涉农街道、经济区)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制。市政府成立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治指挥部),接受本级应急委和上级防治指挥部的领导,负责组织扑灭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5.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防治指挥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形成联防联控机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防治指挥部要迅速做出反应,果断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疫情排查、紧急免疫等综合防控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小损失。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具体指挥、组织、部署、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农发局局长、市卫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防治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农发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行政执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林水局、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局、市卫计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车务段瓦房店站、车务段瓦房店西站,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市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农发局,市农发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乡镇(涉农街道、经济区)和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措施;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涉农街道、经济区)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3 市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市农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并检查、督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依据规定确认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向上级上报;紧急组织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的调度使用;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灾区灾后畜牧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安排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市发改局:负责做好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安排及稳定物价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协调瓦房店市内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应急抢险物资的生产。
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交通管制,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突发事件等工作;负责接受群众报警并及时通报;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与疫情处置相关突发事件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动物防疫经费、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市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防止疫病扩散。
市林水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农业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调查及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服务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市卫计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严厉查处欺骗消费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疫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和农业部门的建议,及时停止相关动物、动物产品交易活动;负责防护用品、通讯工具等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参与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车务段瓦房店站、瓦房店西站: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搞好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检疫监督工作;优先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本,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病扩散。
各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在市防治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参照本预案制定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体系及日常工作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4 应急处置专家组
市防治指挥部负责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具体职责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开展调查、诊断和评估;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培训;承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5.1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指导紧急免疫。
2.5.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指导、落实并监督实施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组织实施场所、设备、工具的清洗消毒工作。
2.5.3 应急预备队:市防治指挥部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在市防治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应进行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认定
3.1 监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防治指挥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动态,按照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本级或上级政府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3.1.1 责任报告单位
(1)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包括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所);
(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
(5)动物疫病相关科研院校;
(6)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7)其他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单位。
3.3.1.2 责任报告人
(1)执行职务的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包括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动物疫病相关科研院校的工作人员;
(2)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机构、动物疫病研究机构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
(3)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相关职业的人员;
(4)其他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个人。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异常死亡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报告后,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2名以上兽医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省、大连市动物疫病控制机构派专家协助进行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市政府报告。
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立即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数量、临床症状、诊断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及联系方式等。
3.4 认定
经过现场检查检测,初步怀疑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或诊断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将病料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国家重大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诊断定性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农业部认定并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疫情。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防治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控制、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涉农街道、经济区)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按照市防治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防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的分级响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实行分级响应制度。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由国家响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由省级响应、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由大连市级响应,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由我市响应。
4.2.1 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和省政府做出应急反应后,市防治指挥部在国家、省、大连市防治指挥部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乡镇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在省、大连市政府做出应急反应后,市防治指挥部在省、大连市防治指挥部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乡镇(涉农街道、经济区)和相关单位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3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在大连市政府做出应急反应后,市防治指挥部在大连市防治指挥部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乡镇(涉农街道、经济区)和相关部门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4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由市防治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启动应急预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乡镇(涉农街道、经济区)和相关部门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4.2.4.1 市政府的应急响应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铁路、交通、公安、动物卫生监督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县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组织乡镇、街道、经济区、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应急工作开展需要,必要时可向上级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4.2.4.2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急响应
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2.5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流通环节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传入、发生和扩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做好市政府或市防治指挥部临时部署的其它工作。
4.3 人员防护
4.3.1 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配备应急药品。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穿着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持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3.2 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突发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疏散、隔离、监测等防护措施,保证疫区群众的生命安全。封锁疫情,对环境消毒,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并指定专门医院对已经发病群众开展救治工作。
4.4 其他措施
采取治安管制措施,严禁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向外转移,防止疫病的扩散和蔓延。加大科普宣传教育力度,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消除群众的恐惧心理。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1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由大连市级以上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估,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终止。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下达解除封锁令,宣布响应的终止,并向大连市政府报告。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6.1 信息发布原则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依法实行管理。引导人民群众在充分了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危害性的基础上,主动配合政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
4.6.2 信息发布管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管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4.6.3 舆情引导
密切关注和随时掌控涉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各类舆情信息和发展动向,通过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的问题,消除人民群众的恐慌心理。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等。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和大连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市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大连市有关规定执行。
5.5 抚恤和补助
市、乡两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交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经报请市防治指挥部批准,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防治指挥部应积极协调农业、卫生计生、财政、交通、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防治指挥部应将疫情扑灭指挥车、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市防治指挥部成员及成员单位应保持通讯联络24小时畅通。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以乡镇(涉农街道、经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单位,及时收集所辖区域内的动物卫生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上报,实现省、市、县、乡、村动物卫生工作电子网络化管理,有效提高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和应急反应能力。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防治指挥部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公安机关应依法协助。乡镇(涉农街道、经济区)要成立应急处理小分队,并报市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2.2 交通运输保障
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铁路等部门,根据需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绿色通道”,优先安排紧急防疫人员及防疫物资的运送。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等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2.5 物资保障
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和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兽用生物制品(疫苗储备);
(3)消毒设备及药品;
(4)防护用品(防护服、防护鞋、手套、口罩等);
(5)运输工具(密封运输卡车、防疫工作车);
(6)通信工具(对讲机等);
(7)其他用品(密封袋、帐篷、警戒线、警示牌、草垫子等)。
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建立畅通的物资调剂供应渠道,确保在相关物资短缺时,能迅速调入补充。
6.2.6 经费保障
市、乡两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以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需要。同时要坚持“特事特办”的原则,简化工作程序,及时下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并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 培训和演练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成员的培训和演练。内容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与配合。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3个阶段,演练形式包括专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应急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财政部门应安排适当经费予以支持。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乡两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对经济社会和公共卫生安全影响重大的疫情。
潜伏期:潜伏期是指病原体侵入动物体内至最早出现临床症状的这段时间。不同的潜伏期长短不同,有的疾病短至几小时,有的则长达数年。但同一种传染病有固定的潜伏期(高致病性禽流感21天、牲畜口蹄疫14天)。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紧急防疫储备金:包括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人员防护和应急处置人员补贴等防疫资金。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的修订
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瓦房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瓦政发〔2010〕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瓦房店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体系框架图
2.瓦房店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程图
政办发23号附件.xls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