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大连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7〕19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大连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政策工作,结合上级政府和部门的政策要求,经八届四十七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大连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连市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6年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同时取消原种粮大户补贴试点。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关于加强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农〔2016〕27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是按照中央“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部署做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农业发展新形势的重要举措,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一)有利于提高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将农业“三项补贴”中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明确撂荒地、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鼓励农民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主动保护耕地地力,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实现“藏粮于地”,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促进了支农政策“黄箱”改“绿箱”,进一步拓展了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政策空间。同时,统一资金审核和发放程序,减少了工作环节,减轻了基层负担,节约了时间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有利于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当前农业虽然保持增量增收的好势头,但数量与质量、总量与结构、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益、生产与环境等方面矛盾日益上升,特别是家庭小规模经营仍占大多数,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影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通过政策引导,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推动农业生产加快进入规模化、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新阶段,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
(三)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加快发展。长期以来,农民“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始终得不到很好解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通过调整部分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并强调其政策性、独立性和专注性,既是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现代农业建设,有效缓解农业农村发展资金不足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常态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的重要举措,同时兼顾了效率与公平,适应农业产业升级对金融支持的需要,也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发展。
二、主要内容
2016年起,在全市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一)加强耕地地力保护。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包括农业、农垦、林业、监狱、劳教、部队等国有农场种粮职工(承包地实施流转的,补贴对象为流入方种地农民;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补贴依据以确权耕地面积的实际粮食种植面积为准,确权工作未完成的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的实际粮食种植面积为准,二轮承包尚未完成的、以及未实行土地承包的国有农场以原计税面积中的实际粮食种植面积为补贴发放依据。补贴标准以中央农业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总量和乡镇核定的全市粮食实际种植面积为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鼓励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二)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原则上以2016年的规模为基数,每年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予以安排,以后年度根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预算安排情况同比例调整,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
近几年,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要按照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要求,重点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中央财政下达地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统筹用于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通过强化银担合作机制,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力争用3年时间建成政策性、独立性、专注于农业、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我市要充分发挥财政注入资本金的作用,尽快在2016年启动大连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运营,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合理确定财政注入资本金的规模和节奏。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按省最新升级版)”发放,具体程序为:
(一)核实完善基础数据。村负责核实提供本村基础数据,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联系电话等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要求的相关数据。根据每年数据变动情况。填写数据变动情况表,由村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所属乡镇。补贴面积按照乡镇核实后的实际粮食种植面积为准。
乡镇农经部门根据村上报的基础数据变动情况表和农民家庭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核实补贴农户姓名、补贴面积等,会同乡镇农商银行核实银行账号和身份证号码。在此基础上,调整和完善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形成当年乡镇基础数据库。
(二)基础数据村级公示。当年基础数据库形成后,乡镇农经、财政部门负责从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按村导出补贴公示表,指定专人亲自到村张贴公示。同时,张贴《关于201X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公示的通知》,并通过广播等形式通知农民及时核实公示内容。
村级公示必须使用乡镇统一导出的补贴公示表,并加盖乡镇农经或财政部门公章。每个村张贴公示地点不少于5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确保种粮农民知晓公示内容。县农业、财政部门统一印发《关于201X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公示的通知》,说明补贴依据、补贴范围,并注明县、乡农业和财政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三)报送基础数据,分配补贴资金。基础数据核实调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农经或财政部门在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汇总形成乡镇基础数据,于5月10日前(以后年度4月10日前)按规定时间报送到县农经、财政部门(纸质和电子版)备案。同时报送《关于201X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公示情况的说明》,说明公示情况结果,对公示结果负责。县级农经、财政部门将上述材料统一存档备查。
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将乡镇核实上报的实际发放耕地面积基础数汇总并5月10日前(以后年度4月10日前)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市农委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数据提出意见(超过5个工作日视同无异议),市财政局根据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核的实际发放耕地面积,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5月25日前(以后年度4月23日前)下达到县级财政。
县级农业、财政部门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对乡镇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并根据补贴资金规模和补贴面积核定全县统一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配到每一农户,形成全县统一的补贴发放数据。
县级财政部门从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导出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电子文档(excel格式),并打印出纸质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一式三份),于5月底前(以后年度4月底前)送交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的县级农商银行,由县农商银行在6月10日前(以后年度5月10日前)直接上传到省农信社;纸质文档分别由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和农商银行存档备查。
(四)拨付发放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在向农商银行送交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划转到农商银行直补资金专户,并按规定办理补贴资金发放手续。补贴资金兑现实行“一折(卡)通”发放制度,省农信社根据各县上报的补贴发放数据,确保在6月底前(以后年度5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全部打入种粮农民的存款账户。
(五)公开补贴发放结果。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县级财政要将完整的补贴数据返回乡镇。乡镇农经、财政部门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导出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表,指定专人逐村张贴,张贴公示地点不少于5处,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乡镇农经、财政部门负责填写《关于201X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公示情况表》。为方便农民查询,乡镇财政要将补贴发放结果在便民服务中心大厅中公布,有门户网站的县级政府,要将补贴发放结果(姓名、补贴标准、补贴面积、补贴金额)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四、保障措施
农业“三项补贴”改革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市财政、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合作,抓好工作落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务必于6月10日前(以后年度5月10日前)将需兑现到农民手中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让农民群众吃上“定心丸”。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进行沟通交流,赢得理解和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实施方案在报送大连市人民政府审定前要与财政部、农业部充分沟通,正式印发后要及时报送财政部、农业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加强资金管理。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按照耕地面积、粮食产量、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等因素测算切块到市级财政,由我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市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工作,督促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做好基础数据收集、整理、上报、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后,中央财政不再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各地农作物良种推广工作可以根据需要从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督导考核。市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密切跟踪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农业部。财政部、农业部将强化监管督导检查,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制度,适时对各地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各
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广播电视台,党校,外地驻瓦企事业单位,
驻军部队。
(共印80份)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