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环保违规项目依法限时关闭的决定
瓦政发〔2016〕143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环保违规项目
依法限时关闭的决定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 108号)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依法关闭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瓦政发〔2016〕65号)精神,市政府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对瓦房店市环保违规项目13个关闭类项目实施关闭。
一、12月20日前,关闭类项目应自行关闭.
二、逾期未自行关闭的,行政机关将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关闭的行政决定。
三、拒不关闭的,行政机关将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关闭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确保关闭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
(一)市电力、水务部门依法对关闭类项目实施断水、断电;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关闭类项目营业执照;
(三)属地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关闭类项目人员清退和生产设施清理、恢复原状。
附件:瓦房店市清理整顿限时关闭项目汇总表 瓦房店市清理整顿限时关闭项目汇总表.doc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