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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建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7〕9号
发布:2017-02-08 13:43:11

 

瓦政办发〔20179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

建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建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30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建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目录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1.2工作原则

1.3适用范围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体系

2.2职责

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3.2应急演练

3.3 信息监测

3.4 监测信息报告程序

3.5 预警预防行动

3.6 预警支持系统

应急响应处置

4.1 事故分级

4.2 事故报告

4.2.1报告程序

4.2.2 报告内容

4.2.3 相关记录

4.2.4 事故快报形式

4.2.5事故快报时限

4.3 分级响应

4.3.1 报警

4.3.2 接警

4.4先期处置

4.5 应急处置

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5.2事故调查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3 宣传、培训与演练

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生效时间

 

瓦房店市建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提高我市建筑行业抗御建筑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迅速有效地做好建筑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及国家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大连市建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瓦房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建筑行业特点,特制定我市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指挥、组织有力、分工明确、自救为主、反应快速、措施扎实、依靠科学、联动高效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我市建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对可能引发的建筑安全事故,能及时有序、高效地组织救援工作。应急工作坚持“先人后物”,优先疏散和撤离受威胁人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建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迅速有效地实施抢险以及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并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坚决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建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事故。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体系

为加强对建筑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成立瓦房店市建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局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兼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全市建筑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2.2 职责

2.2.1指挥部职责:负责对全市建筑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负责建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时,及时了解情况,向瓦房店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建筑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2.2.2市规划建设局(建设)职责:组织对建筑安全事故进行现场调查,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防止事故扩大;事故抢险救援物资保障;对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性要有恰当的认识并及时上报,组织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建筑安全事故进行监测,依法对责任人作出处理。监督检查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预案制订和防治工作。

2.2.3市安监局职责: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2.2.4市公安局职责:负责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消防部门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2.2.5市卫计局职责:负责协调急救药品、器械等,确定救治医院,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协助有关部门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2.6市民政局职责:负责受灾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和死亡人员的尸体处理等工作。

2.2.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

2.2.8市气象局: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2.2.9市委宣传部: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把握突发事故的舆论向导,负责与上级宣传部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联络及有关媒体采访报道的组织协调;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新闻协调会,向本市新闻单位通报工作情况,指导新闻报道;按市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媒体采访活动;根据事故处置进展和公众关注热点,及时调整报道内容,加强舆论引导。

2.2.10市环保局:负责处理事故区域内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与调查,并协助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2.2.11市市场监管局职责:参加起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2.2.12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安排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工程恢复所需的资金。

建筑安全事故处置期间,其他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市建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

预警预防机制

3.1工作准备

建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定期研究建筑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队伍,加强重大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制定现场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包含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2应急演练

建筑施工企业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建筑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进行演练;对救援器材、设备等设专人进行维护。现场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确保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并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3.3 信息监测

处置建筑安全事故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预防为主的原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易发生事故 环节、部位和事故 危险源的监控,及时处理事故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加强对建筑工地及周边挡土墙、易滑坡地带的防险抢险准备工作。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辩识体系和监测制度,科学评估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程序,定人、定时、定向交叉进行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危险源和突显特征和事故征兆。

3.4 监测信息报告程序

通过危险源辩识体系获取危险源突显特征或事故征兆后,监测人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其研判后,上报应急指挥部,公众了解、掌握的事故信息,可通过119110120等报警、急救电话或者其他报告,接警部门接受报告后迅速通报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对信息进行研判后,将结果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3.5 预警预防行动

监测责任部门负责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有关建筑安全事故监测信息后,应按照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要求抢险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待命状态,调集抢险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力求控制事态发展,尽最大努力避免事故发生,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6 预警支持系统

应急指挥部建立值班制度,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值班室要掌握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所有成员的联系方式,以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值班电话,指定专人值班和负责事故监测住处报告工作。

应急响应处置

4.1 事故分级

依据突发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建筑事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

Ⅰ级(特别重大)建筑事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死亡30人以上,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造成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重大)建筑事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建筑事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设工程,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一般)建筑事故: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 事故报告

4.2.1报告程序:建筑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事故现场负责人或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须在第一时间将事故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并以最快的方式向市建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指挥部办公室电话85613801、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电话85639866)。各建筑业企业和有关单位在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的基础上,指定专人负责事故快报工作,明确联系方式,报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4.2.2 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事故类别、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上报的企业名称、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4.2.3 相关记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建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险情报告情况和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行动的有关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4.2.4 事故快报形式:事故快报应用传真方式报送,紧急情况下可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资料。同时,要跟踪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传报,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4.2.5事故快报时限:Ⅰ级建筑安全事故快报应在事发后4小时内上报至应急指挥部;Ⅱ级建筑安全事故快报应在事发后6小时内上报至应急指挥部;Ⅲ级建筑安全事故快报应在事发后12小时内上报至应急指挥部;Ⅳ级建筑安全事故快报应在事发后24小时内上报至应急指挥部。

4.3 分级响应

发生建筑安全事故,市应急指挥部应按照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1 报警:由事故发现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报告,建设部门及公众协作,及时将事故有关信息按规定上报。

4.3.2 接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110119120122等报警、急救电话的主管部门协作,负责对事故信息进行研判,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4.4先期处置

在上级预案启动前或上级建筑应急指挥部处置力量未达到现场之前,建设部门、事故单位需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组织人力、物力立即开展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一般程序和措施:迅速查明事故情况;努力抢救受伤人员,营救和疏散被困人员,加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报告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保护事故现场。

4.5 应急处置

4.5.1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组织抢险、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向事故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市建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建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以最快方式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4.5.2市建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前往事故现场,确定危险目标,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遇有特殊危急情况,立即向当地政府、公安、消防、急救中心请求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4.5.3调查现场情况,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紧急安排技术专家根据工程特点、事故类别,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4.5.4迅速调集抢险队伍和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车辆投入突击抢救行动。如有人员失踪,立即判明方位,搜寻遇难和幸存人员。

4.5.5 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协助医疗救护人员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4.5.6必要时请求武警、消防部门协助抢险,请公安部门配合,疏散人群,维持现场秩序,同时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活问题。

4.5.7 事故现场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同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4.5.8在救援过程中,各救援单位要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确保抢险救援工作做到有条不紊进行。救助人员应严格按规程操作机械设备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应急结束

5.1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应急指挥部会议决定应急结束建议,报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应急指挥部宣布结束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转入后期处置阶段。应急处置结束后,建设部门应提交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事故现场紧急处置结束的一般条件和情况:事故的危险性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确保不会发生或个别发生耦合事故;所有事故涉及人员均已得到清点;现场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并确保未授权人员不会进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已转化为社会公共援助;局面已无法控制和挽救的;其他必须结束的情况。

后期处置:由瓦房店市建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协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5.2 事故调查

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安监局牵头,公安、建设等部门协作,依法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应经调查组多数成员通过,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或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市建设局根据事故调查组报告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结案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事故原因等进行全市通报;总结经验教训,督促责任单位、责任人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处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事故调查总结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调查中查明的事实;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事故责任及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处置建筑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发生建筑事故负有重要物单位和人员,以及在建筑事故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和建筑安全信息管理网络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信息和有效实施指挥。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市建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组织好工程设施抢险、专家咨询和应急管理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6.2.1 工程设施抢险力量:对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6.2.2 专家咨询力量: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6.2.3 应急管理力量:由瓦房店市建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有关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接受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保障事故抢险所需的人员、物资和设备,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6.3  宣传、培训与演练

6.3.1 宣传:瓦房店市建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建筑事故预防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相关各方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6.3.2  培训:瓦房店市建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相关抢险人员进行培训。合理设置培训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质量。

6.3.3  演练:瓦房店市建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定期举行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7.2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各

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广播电视台,党校,外地驻瓦企事业单位,

驻军部队。

(共印80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