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瓦政发〔2016〕106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现将《瓦房店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瓦房店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储备委员会”)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土地储备的指导、监督、协调等管理工作;瓦房店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办、国资办、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和储备土地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区,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储备计划与实施方案
第五条 市政府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编制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并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 由储备交易中心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提出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报储备委员会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由储备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包括储备土地的规模、前期开发及供应规模、临时利用和资金收支计划,以及各类储备土地宗数、位置、面积、用途、权属等内容。
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调整,按照制定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报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况、用地规模、实施的主要内容以及成本测算、经济分析和资金安排计划等。
第三章 收储范围与操作程序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统一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九条 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储备交易中心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经市国土资源局报请市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储备交易中心与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储备交易中心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储备交易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对收购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储备交易中心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 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储备交易中心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符合有偿收回和收购条件的土地,按下列程序收储:
(一)市国土资源局和房管办对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面积、用途、权属、他项权利、抵押查封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供权籍调查材料;
(二)市规划建设局为储备土地办理《储备用地规划批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由储备交易中心会同市财政局筛选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储备计划进度要求,对有偿收回和收购的宗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
(四)由储备交易中心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同意后,形成初步意向,储备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收储土地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区作为拆迁责任人,进行前期调查,并按初步确定的补偿价格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草签拆迁补偿意向;
(五)储备交易中心根据收购、补偿意向和拆迁补偿意向,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储备委员会批准后签订正式的收购合同或补偿协议,实施收储。
第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需载明以下内容:
(一)拟收购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四至界限、面积、用途,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及登记情况;
(二)收购补偿费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标准和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的处理;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整理与供前利用
第十六条 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七条 储备交易中心实施土地储备前期整理,涉及土地平整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协议书。
第十八条 储备交易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纳入储备土地的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土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为产权清晰、申请材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
第二十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储备交易中心可以将储备土地或者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临时利用。属于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整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工作由土储中心统一组织。
第二十二条 供应的储备土地属于已经核发土地证书的,在供应前收回土地证书;属于已经设立土地抵押权的,应当先依法解除抵押或者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由土地使用人承担该地块的前期整理成本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储备交易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征收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整理等所需要的费用。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储备交易中心所需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从纳入国库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4%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
第二十六条 储备交易中心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需要调整的,储备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在每年年终向市财政局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市财政局审核或者由其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储备交易中心储备土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借的贷款应当是担保贷款,其中举借抵押贷款应当具有土地使用证。
有关部门和储备交易中心不得将各类财政性资金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储备交易中心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储备交易中心储备土地举借贷款,其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申请贷款应当取得储备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收储方案和市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等书面材料,拒接的贷款应当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挪用。
第三十条 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储备交易中心在持有储备的土地使用权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包括出租和临时使用储备土地收入、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等,全部缴入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储备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编制土地收储工作流程。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