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 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6〕82号
发布:2016-12-28 15:57:12
瓦政办发〔2016〕82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瓦房店市地震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八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地震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现状评估
1.5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2.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2.5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2.6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3地震应急响应分级与调整
3.1响应分级
3.2响应级别调整
4地震应急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4.1启动条件
4.2运行程序
4.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部署
4.4应急处置
4.5现场协调
4.6抗震救灾阶段与进程
4.7后期处置
5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5.1启动条件
5.2运行程序
5.3应急部署
5.4抗震救灾现场工作队组成
5.5抗震救灾现场工作队主要职责
6应急准备
6.1预防和预警机制
6.2信息监测与报告
6.3预防行动
6.4预警支持系统
6.5地震预警发布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2应急队伍保障
7.3交通运输保障
7.4电力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7.6治安保障
7.7物资保障
7.8经费保障
7.9社会动员保障
7.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7.11技术储备与保障
7.12应急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7.13群众安全防护保障
8附则
8.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8.2预案编修与管理
8.3预案培训与演练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保障地震应急工作快速、高效、协调、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地震应急预案》、《大连市地震应急预案》和《瓦房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快速反应。
1.4现状评估
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瓦房店市位于7度区域内。多年来,大连市一直处于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历史上曾发生过6级地震,是辽宁省地震多发地区。大连市地质构造复杂,存在发生5―6级地震的背景。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大连市大部分地区位于7度区域内,金州新区部分地区位于7.5度区域内,普兰店市部分地区位于8度区域内,瓦房店市位于7度区域内,又有金州断裂通过我市。
1.5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市境内陆地和近海海域及邻市发生(对我市产生重大影响)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2组织体系
发生地震灾害后,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市长
成员:市地震局、市政府法制办、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林业水利局、商务局、文广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旅游局、房屋管理办公室、气象局、人武部、消防大队、红十字会、国网瓦房店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等单位负责人,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
(2)贯彻、落实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大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委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视灾情与震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协调市人武部迅速组织驻军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5)视灾情向大连市政府提出跨市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封锁港口等紧急应急措施的建议。
(6)视灾情向大连市政府提出救援请求,并接受大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
(7)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的决策。
2.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地震局会同市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商务局、公安边防大队、消防大队、各通信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
2.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汇总灾情信息,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并通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2)督促、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指示和措施。
(3)协调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
(4)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工作。
(5)组织协调抗震救灾现场的具体工作。
(6)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5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地震局、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卫计局、人武部、消防大队、公安边防大队的负责人。
成员: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2.6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2)部署和组织各应急救援小组按职责开展紧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提出震区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建议。
(3)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
(4)接待新闻单位来访,组织好安定民心、稳定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3地震应急响应分级与调整
3.1响应分级
我市地震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响应对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Ⅱ级响应对应重大地震灾害事件、Ⅲ级响应对应较大地震灾害事件、Ⅳ级响应对应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3.2响应级别调整
3.2.1当地震灾害超出市政府有效开展抗震救灾活动的能力,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人口稠密的城镇、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救灾能力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大连市组织与协调救灾时,可向大连市政府提出请求,提高响应级别。
3.2.2当地震灾害未达到相应预计的受灾程度,市政府有能力处置,为避免应急响应过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降低响应级别。
市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由市政府决定、宣布。
4地震应急Ⅰ级、Ⅱ级、Ⅲ级响应
4.1启动条件
当我市辖区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时,灾情报告反映有大量建筑物倒塌、毁坏、桥梁受到破坏,人员伤亡非常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功能基本瘫痪。可初步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Ⅰ级响应。
当我市辖区内发生6.5-7.0级地震时,灾情报告反映有大量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严重,灾区的基础设施受灾程度非常严重。可初步判定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对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Ⅱ级响应。
当我市辖区内发生5.0-6.5级地震时,灾情报告反映有建筑物倒塌、人员伤亡,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不同程度破坏。可初步判定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对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启动Ⅲ级响应。
在我市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市地震局要在震后15分钟内迅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和了解的初步灾情,报告地震灾害的预评估情况,并提出启动市地震应急Ⅰ级、Ⅱ级、Ⅲ级响应的建议。
4.2运行程序
(1)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报告市委、市政府,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2)依据震情、灾情,经市政府同意,启动相应级别的地震应急响应。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到指定地点集结。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指挥部各专项救援组由牵头单位组织进驻灾区,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4.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策部署
(1)依据地震灾害的破坏程度,确定抢险救灾的力量和规模。调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大队、矿山救护队、危化品救护队、医疗救护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会同瓦房店市人武部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2)组织实施跨地区转移救治伤员,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3)在灾区建立物资接收转运站,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援产品等抗震救灾物资,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问题。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交通运输的畅通。
(5)组织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损毁的,组织力量快速开展抢险救援,避免事态扩大。
(6)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7)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视需求,组织企业生产灾区急需的紧缺物资和装备。
(8)在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协助和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9)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必要时,向大连市政府提出跨市的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管制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0)组织信息发布与媒体新闻报道。
4.4应急处置
启动市地震应急Ⅰ级、Ⅱ级或Ⅲ级响应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组。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1)抢险救灾组。负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由市人武部牵头,市公安局、经信局、地震局、安监局、公安边防大队、消防大队、瓦房店火车站等参加。
(2)群众生活组。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局、教育局、经信局、人社局、城乡规划建设局、农发局、商务局、旅游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防控。
由市卫计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林业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农发局、公安边防大队、红十字会等参加。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负责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做好储备物资和医药调度,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由市发改局、经信局牵头,市财政局、民政局、人社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局、林业水利局、农发局、文广局、房屋管理办公室、供电公司、瓦房店火车站等参加。
(5)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与处置组。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流、水库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特别要保障核设施等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由市地震局牵头,市公安局、安监局、林业水利局、城乡规划建设局、经信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房屋管理办公室、气象局、瓦房店火车站等参加。
(6)社会治安组。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积极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公安边防大队等参加。
(7)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负责接受和安排海内外捐赠的救援物资、资金,处理其他涉外事务和涉港澳台事务。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旅游局、红十字会等参加。
(8)国外和港澳台救援队伍协调事务组。负责接受和安排国外和港澳台救援队伍,协调救援行动。
由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地震局牵头,瓦房店市火车站等参加。
(9)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负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及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
由市民政局和地震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房屋管理办公室、城乡规划建设局、经信局等参加。
(10)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海内外舆论;适时组织安排境外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民政局、文广局、旅游局、地震局等参加。
4.5现场协调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1)全面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2)指导市政府抗震救灾工作;协调灾区抗震救灾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重大事务。
(3)根据市政府抗震救灾的实际需求,协调落实现场应急资源调配方案;协调指导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社会等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协助市政府设置抗震救灾物资接收转运站,安排支援灾区的抗震救灾物资;协调安排灾区伤员后送工作。
(4)协调灾区抗震救灾后勤保障和交通运输。
(5)必要时直接组织指挥灾区重大次生灾害处置。
(6)应急信息传递共享。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抗震救灾期间,共享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上报信息时要抄报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对其他相关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请求应予以满足;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要互联互通。
(7)指挥协调各类救援队伍灾区救援工作。各类救援队向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报到,按照部署到达指定地区后,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并领受任务,派联络员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保持工作联系。任务完成后,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撤离或转场。
4.6抗震救灾阶段与进程
4.6.1抢险救援阶段
地震发生后,第1周之内,抗震救灾的中心任务主要是抢险救援。此阶段全力调集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对被压埋的幸存者开展搜索、营救和医疗救护,最大限度地抢救生命。围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必需的抢修保通和运输。大规模抢救生命行动至第7天结束。其后,继续做好医疗救护和尸体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同时逐步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灾民安置方面。
4.6.2灾民安置阶段
地震发生后,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的同时,紧急向灾区调运救灾帐篷和生活必需品,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初步解决受灾群众的吃、穿、住问题,并组织开展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大规模灾民安置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的第2周之后开始,主要任务是救治伤病员,安排群众基本生活,全面开展卫生防疫和重大次生灾害处置,以及遇难者善后处理等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开展灾民过渡性安置工作。
4.6.3应急恢复阶段
地震发生后,在开展抢救生命、抢修保通、医疗救护、过渡性安置、重大次生灾害处置工作的同时,紧急恢复通信、电力、交通、供排水系统,保障抢救生命和灾民基本安置工作的开展。全面开展应急恢复工作一般在地震发生的第3周之后开始,主要任务是加快基础设施恢复,抓好农业和工业生产恢复,做好灾区商贸流通和服务业恢复工作,逐步恢复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4.6.4应急期结束
当地震灾害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灾区应急期结束。
4.7后期处置
4.7.1善后处置
(1)市政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必要时,报请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协助灾后处置工作。
(2)市政府依法对启用或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事后应当及时归还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等设备;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3)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地震造成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和现场清理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4)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震后的恢复重建计划并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有关部门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4.7.2社会救助
(1)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2)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接收、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并加强监督。
(3)市政府根据地震灾害影响程度,组织本辖区内救灾捐助活动。必要时,积极争取其他地区的救灾捐赠。
(4)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群众组织应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地震援助活动。
(5)市民政局负责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和接受、分配海内外捐赠的救灾款物。
(6)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和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紧急救助,安排境内、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4.7.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1)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后,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市政府和大连市地震局。
(2)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地震应急的各级政府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的3周内,向上级政府提交地震应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地震事件基本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处置情况、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5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5.1启动条件
当我市辖区内发生4.5—5.0级地震时,灾情报告反映有感强烈,有部分建筑物破坏,灾区的基础设施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可初步判定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在我市辖区内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市地震局要在震后15分钟内,迅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和了解到的初步灾情,报告地震灾害的预评估情况,并提出启动市地震应急Ⅳ级响应的建议。
5.2运行程序
(1)市地震局迅速将震情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2)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启动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到指定地点集结。
(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工作组进驻灾区,对口支援、综合协调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5.3应急部署
5.3.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听取市地震局的震情、灾情汇报。
5.3.2视需求,协调派遣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协调派遣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赶赴灾区。
5.3.3视需求,协调相关成员单位调运救灾物资。
5.3.4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市抗震救灾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
5.3.5派遣市抗震救灾现场工作队,开展现场地震监测、地震趋势判定、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5.3.6视灾情需求派出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组进驻灾区,开展专项的抗震救灾工作。
5.4抗震救灾现场工作队组成
抗震救灾现场工作队队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市地震局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人。
5.5抗震救灾现场工作队主要职责
(1)了解灾区的需求,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对成员单位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进行协调,对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组有关救援工作进行协调。
(3)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现场工作进展情况。
(4)负责协调大连市政府及部门、驻军领导对灾区的救灾工作检查、灾民慰问的现场有关工作安排,协调与市政府或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有关联系工作。
(5)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6)负责外省、市救援队伍、科考队伍、志愿者队伍、救灾物资运送等需要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协调工作。
6应急准备
6.1预防和预警机制
地震预警和预防机制是:提前识别地震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的破坏性地震趋势做出预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6.2信息监测与报告
全市地震监测台网和台站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市地震局对全市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监控、存贮、分析处理并开展震情跟踪工作。
6.3预防行动
地震预防行动是依据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短期预报→临震预报的递进式预警,分别采取工作部署→防震准备→临震应急反应的预防行动。
6.3.1防震减灾工作部署
市地震局按照地震重点危险区意见部署我市的防震减灾工作。
6.3.2短期地震预报与防震减灾准备
在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开展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并上报大连市地震局。
6.3.3临震预报与临震应急反应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市地震局组织开展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大连市地震局。主要内容如下:
(1)地震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提出地震趋势判定意见。
(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等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4)督促检查救灾的准备工作。
(5)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6.4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市地震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组成,并通过县区政务交换系统保持与乡镇级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密切联系。
建立和完善地震监测预警系统,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震后趋势判定工作;及时收集与地震事件相关的各类信息,并进行分析研究,形成预报意见。
6.5地震预警发布
(1)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
(2)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大连市地震局审核,以省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3)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大连市政府和大连市地震局报告。
(4)预警解除由省政府发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确认地震灾区已得到有效处置,不会再发生大的破坏性地震和次生灾害的情况下,向上一级政府提出预警解除报告。经批准,由省政府宣布预警解除。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电信运营企业及时抢通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和线路,优先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的需要。
通信企业和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系统、部门受破坏的通信设施和线路,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7.2应急队伍保障
人员抢救队伍:市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部队、各行业紧急救援队伍、解放军、民兵预备役、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
工程抢险队伍:电力抢险、桥梁抢险、防洪抢险、建筑工程抢险、特种结构抢险等队伍。
次生灾害救援队伍:消防部队、辐射防护等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部队和地方的医疗救护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市地震部门现场应急工作队伍。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建设部门、地震部门的建筑物安全鉴定专业队伍。
7.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瓦房店火车站要根据地震应急需要制定交通应急预案,形成快速、高效、顺畅、相互协调支持的应急运输系统;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可能遭受地震破坏的重要干线公路、运输工程设施逐步进行除险加固;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按照要求优先运送应急人员、物资和装备。
公路、铁路、桥涵、码头等设施受损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7.4电力保障
市供电公司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7.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做好灾区的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卫计局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市市场监管局、市农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场局组织对药品、医药器械的质量和购进渠道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方面的帮助。
7.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市公安边防大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7物资保障
市经信局根据市物资保障协调指挥部的要求,负责协调市内工业企业(非国有企业)应急抢险物资的生产。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储存充足的相关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和更新常备储存物资。
市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储备,负责接受国际社会和国内非灾区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国内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物资;对口部门接受的其他慈善机构提供的紧急救援物品,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后统一安排使用。
市服务业局做好灾民救济粮食的储备和灾民方便食品、猪肉、食糖等生活必需品储备的应急征购网络建设。
7.8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申请、拨付。
7.9社会动员保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与互救;市政府要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应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市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7.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规划部门及公园、广场、绿地等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积极提倡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以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改造,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有较大或永久性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省政府临震预报发布后,预报区的各级政府,应在公园、学校操场、体育场、街心空旷绿地等,设置紧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11技术储备与保障
完善市抗震救灾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强化抗震救灾信息系统管理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更新。有效实现地震现场信息的传输、接收处理及应急指挥通信与视频传输。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中长期、短期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震减灾规划、防震减灾技术、应急处置技术等方面研究。开展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等高新技术在抗震救灾中应用研究;加强地震应急指挥决策技术的基础研究;提高重点目标的紧急处置技术;开展地震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的评估方法研究。
7.12应急人员安全防护保障
当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
当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时,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接到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余震警报,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救援现场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监视相邻区域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监视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必要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7.13群众安全防护保障
地震灾区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8附则
8.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
8.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地震事件。地震级别在7.0级以上。
8.1.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地震级别在6.5—7.0级之间。
8.1.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地震级别在5.0—6.5级之间。
8.1.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有人员受伤,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地震级别在4.5—5.0级之间。
8.2预案编修与管理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局承担。
市地震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及其有关的地震应急预案和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8.3预案培训与演练
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市地震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地震应急预案培训及专项演练或联动演练。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