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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及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6〕75号
发布:2016-11-29 17:15:28

 

 

瓦政办发〔201675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及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委办公厅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及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扩大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范围

(一)根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26号)精神,结合我市行政处罚工作实际,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的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1.罚款5万元以上(含5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万元以上(含5万元);  

3.责令停产停业;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将涉企行政处罚纳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范围。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26号)要求,按照涉企行政处罚决定80%以上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原则,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审查的涉企行政处罚决定,不限定处罚额度,报备标准的确定原则为,涉企行政处罚决定总量的80%以上要纳入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范围。

二、严格涉企和重大行政处罚报备程序

(一)涉企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应遵守《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26号)规定的工作程序。

(二)创新重大行政处罚报备方式。已经实行行政处罚案件网上办理制度的单位,可通过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登录端口的方式,实现涉企和重大行政处罚报备工作。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也可通过导出电子案卷或将纸制案卷扫描成电子案卷,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实现涉企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备工作。

(三)我市现行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意见告知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处理通知书》等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格式文书,继续适用。

    三、健全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工作制度

    (一)健全内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部门内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畅通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的工作衔接,明确部门内部工作分工,保证应当报送备案的涉企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后都能及时报送备案,杜绝不报、漏报、迟报。

    (二)建立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依法履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职责的、利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职责谋取私利的、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每月1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上班第一日)应将截至上一月末本年度涉企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填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案件登记表》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是省委、省政府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系列制度设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是《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26号)中重要考核项目。落实好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对于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破解改革发展难题,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具有现实而深远的积极影响。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涉企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我市在全省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行政执法检查中取得较好成绩。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18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各

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广播电视台,党校,外地驻瓦企事业单位,

驻军部队。

(共印80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1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