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城市供水服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6〕74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
城市供水服务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城市供水服务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城市供水服务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供水行业健康发展,提高供水服务水平,依据《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的公共供水经营单位。
第三条 城市供水服务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服务的监管与指导工作;供水经营单位应在供水服务监管工作中履行服从监管和自律的责任。
第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供水单位日常供水服务的监督考核工作。
(二)负责涉及城市供水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处理的组织办理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供水单位投诉处理的协调、督办工作。
(四)负责组织供水单位公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五)负责检查供水行业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 供水经营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企业自我评价,提供真实、客观、准确的自我评价结果,促进企业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建立完善的服务统计制度,做好原始记录,为企业自我评价、政府日常监督考核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三)自觉接受政府日常监督考核和社会监督。
(四)根据自我评价、政府日常监督考核和社会监督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实施整改。
第七条 监管内容:水质、水质检测、供水压力、漏水抢修、三井维修与换表、设施维护与管理、降压与停水、营业收费、营业服务、投诉处理,其它需要监管的内容。
第八条 供水经营单位自我评价。
(一)评价组织。经营单位应建立主管领导负责,主管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自我评价小组,开展本单位自我评价工作。
(二)评价方法。自我评价小组成员可按照评价内容分组,每组人员不得少于3名,采用查看原始记录、相关资料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评价汇总得分每项按算术平均数计算。
(三)评价周期。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时间区间为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
(四)评价结果。企业自我评价应形成评价分数汇总表和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包括:评价工作组织情况,上期评价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本期评价结果分析,本期自查出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供水经营单位于9月20日前将评价结果上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日常监督考核。
(一)监督考核组织。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考核。
(二)监督考核方法。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监督考核内容和标准,采取查看原始记录、现场抽样检查和用户调查等多种方式,定期对供水经营单位服务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三)监督考核周期。根据日常监督考核内容以每季度为检查周期,实行年度评价。
(四)监督考核结果。日常监督考核应形成监督考核结果表和监督考核报告。报告包括:监督考核工作情况、监督考核结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社会监督。
(一)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
1.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供水服务方面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接收、分办和回复上报工作。
2.供水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涉及供水服务方面的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核实,服务改进方案的制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回访,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落实等工作。
(二)投诉处理。
1.投诉处理程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服务投诉事件受理下达,对处理情况进行协调、督办、回复;被投诉的供水经营单位对涉及企业内部服务管理的投诉事件进行核实、整改,向投诉人回复。
2.投诉处理结果。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水投诉处理情况的汇总分析。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投诉基本情况、投诉处理数据分析、投诉的主要热点问题和处理投诉的工作措施等。
(三)满意度调查。
1.满意度调查标准。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众满意度调查方案。
2.满意度调查组织。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供水行业公众满意度调查工作。
3.满意度调查方法。电话寻访方法,在全市范围内,根据服务区域居民的数量按比例进行抽样调查。
4.满意度调查周期。每年一次,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调查。
5.满意度调查结果。公众满意度调查应形成原始调查数据库、满意度指数和调查分析报告。调查分析报告包括:调查基本情况、调查数据分析、行业满意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服务工作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各
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广播电视台,党校,外地驻瓦企事业单位,
驻军部队。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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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印发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