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6〕73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
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目标出发,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知情权,加大涉及民生方面信息的公开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供水单位的水质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质信息,是指本市公共供水企业对《标准》规定的出厂水及管网水的水质检测数据和说明等。本规定所称水质信息公开活动,是指公共供水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共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由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提供。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
第七条 本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管网水7项、出厂水42项和出厂水全项指标。
1.每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上月管网水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耗氧量[CODMn(管网末梢点)] 7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月公布一次。
2.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上一季度出厂水42项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季度公布一次。
3.每年1月20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出厂水全部106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通过本单位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以便于公众查看。
第九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供水单位的水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保证水质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
第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公众对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积极配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遇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水质污染等事件并导致供水水厂出厂水、管网水中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有关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过本单位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暂时不适宜市民饮用时,应当提供应急供水保障。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已经及时告知水质情况下,供水单位应当在正常公示周期内如实对外公布水质信息。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公布的水质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未及时更新水质信息等情况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