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瓦政发〔2016〕93号
发布:2016-10-18 01:05:21

瓦政发〔201693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八届四十四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瓦房店市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6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

患者救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民发〔20151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瓦房店市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目的,通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家庭承担义务的救治工作体系,有效解决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严格依照《精神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坚持自愿救治。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人住院救治要经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同意。

坚持属地管理。指定瓦房店第四医院为医疗救治单位,负责全市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的救治工作。

坚持统筹推进。统筹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协调推进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

三、救治对象

救治对象主要是经精神疾病专科治疗机构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全市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

四、救治方式

(一)实行定点救治。指定瓦房店第四医院为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对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实施定点救治。瓦房店第四医院要建立急诊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绿色通道,急诊患者治疗按急诊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行定额救治。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按住院床日实行定额补偿,新农合每床日补偿75元,转诊至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每床日补偿110元。

(三)实行住院医疗救助。救治对象住院期间,给予医疗救助,标准按照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四)实行生活补助。救治对象住院期间,按天数给予伙食费补助,标准为20/天。

(五)实行逐级转诊。救治对象首先到瓦房店第四医院进行诊疗救治,第四医院不能诊疗救治的,根据转诊程序逐级转诊救治。

(六)实行有效救治。制定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标准和出院评估标准,瓦房店第四医院根据救治对象的患病情况,严格按照诊疗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规范诊疗,合理救治,降低复发率,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七)做好社区管理服务。卫计局将未住院的农村困难家庭精神病患者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生做好社区管理服务。基层医生和瓦房店第四医院密切联系,做好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的居家管理服务和急诊患者的转诊工作。

五、救治程序

(一)瓦房店第四医院成立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诊治专家组。

(二)患者首先到瓦房店第四医院就诊,由四院专家组决定是否需要住院救治,并确诊是否属于重性精神病疾患。

(三)需要住院救治的患者,经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同意后,由瓦房店第四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在办理住院手续时,患者本人或者法定监护人应告知是否为低保对象,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瓦房店第四医院按住院规定办理住院治疗手续,接收入院治疗。每月末向卫计局报告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在院情况(包括新入和既往患者)。

(五)对达到出院标准的,瓦房店第四医院及时办理出院手续,防止不必要的长期住院治疗。

六、资金保障与结算

患者按规定在瓦房店第四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床位费等按新农合和医疗救助补偿标准执行,先由第四医院垫付,再与新农合、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期结算。结算后,个人承担部分由政府和医疗机构各承担50%,每人每年住院费标准不超过5万元。在每季度末由第四医院专干负责填写《瓦房店市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补助单》(见附件),由卫计局、民政局、财政局进行确认后予以补助。患者不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不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救治工作,是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对于改善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动实施。

(二)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抓好此项工作。

1.民政部门负责救治对象中农村低保对象的确认,并按规定落实低保、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政策等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救治工作的经费保障,按政策及时拨付,会同卫生计生、民政、残联等部门加强对救治经费的监督管理。

3.卫计局负责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定期检查评估;组织定点医疗机构落实救治优惠政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救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负责组织做好未入住医疗机构救治的农村困难家庭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服务工作。同时组织定点医疗机构专家做好对基层医务人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

4.残联负责继续组织落实贫困精神病患者专项医疗救助项目,协助卫生计生、民政等有关部门为农村困难家庭病情稳定的精神病人提供康复服务,引导精神病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

5.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农村困难家庭精神病患者调查、登记、报告、评估、随访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各地救治工作的督导检查,指导救治工作顺利开展。各部门在农村困难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中,要注意探索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不断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将好事办好,惠及更多的困难家庭,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各

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广播电视台,党校,外地驻瓦企事业单位,

驻军部队。

(共印80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2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