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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棚户区 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瓦政发〔2016〕92号
发布:2016-10-18 01:04:43

瓦政发〔201692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棚户区

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改变城市环境,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42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省及大连市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改造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去库存工作机制,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同时,大力推行棚改居民市场化安置,打通棚改安置和去商品房库存的通道,促进房地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属地实施。市政府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全市重点工程,统筹部署推进。市政府制定全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统筹安排资金等要素保障。属地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逐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既要突出重点,对危旧房屋集中连片、安全隐患多、居住条件差、周边环境恶劣的棚户区先行进行改造,也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根据群众呼声与愿望,合理确定改造时序,逐步推进。

(三)连片改造,不留死角。棚户区改造既要让利于民,让困难群众实现安居梦,又要考虑政府的承受能力,实现土地的收支平衡,应遵循连片改造的原则,改造工作不能留有死角。

(四)依法征收,阳光操作。严格规范征收工作程序,实行征收流程、补偿政策看板式管理,制定规范统一的征收法律文书文本,依法有序征收,实行棚改居民广泛参与,阳光操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瓦房店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

      长:高顺东    市长

    副组长:任志友    太平湾沿海经济区副主任

    成员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发改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金融办、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信访局、行政执法局、房管办、检察院、法院、国税局、地税局,项目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项目承接单位(棚改服务主体)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房管办主任陈兴阳兼任,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日常协调工作。

    (二)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棚户区改造政策,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2.确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3.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重大问题;

    4.对房屋征收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处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规定的具体问题。

    (三)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1.市政府法制办: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供法律指导和法律服务,配合办理征收过程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2.市政府督查室:做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督查工作。

3.市发改局: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出具批复文件。

4.市公安局:(1)对诈骗征收补偿款等经济犯罪行为及时进行立案侦查;(2)对滋事干扰或以暴力、强迫等方式阻挠房屋征收工作及时依法查处。

5.市司法局:(1)房屋征收过程中对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在作出补偿决定后,对补偿款进行提存公证,产权明确后支付给产权人;(2)负责征收工作中有关证据保全工作;(3)现场公证拒不接受核量被征收人的核量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实际需要,聘请资产评估专家参与领导小组政策制定、疑难问题的处理等事宜,对重大补偿评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审核。

7.市金融办: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工作。

8.市国土资源局:出具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性质意见;出具土地储备批准意见。

9.市规划建设局:出具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图;出具储备用地规划批复。

1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严格控制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内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工作。

11.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和监督审计。

12.市信访局: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社会稳定和矛盾化解工作。

13.市行政执法局:制止棚户区内乱搭乱建行为,并配合相关部门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认定。

14.市房管办:(1)拟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2)协调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制定棚户区改造地块征收补偿方案;(4)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

15.项目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根据房管办的委托内容完成房屋征收相关工作任务。

16.市检察院: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等。

17.市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各类案件。

18.项目承接单位(棚改服务主体):按时完成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根据要求出具征收补偿启动程序所需要的前置文书要件,及时支付补偿款项等。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棚户区改造项目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要成立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同时要责成一名副职领导专职负责棚改工作,并抽调精干力量充实到棚改工作中,要和原分管的工作脱离,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组织实施到位。

   (二)搞好宣传发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宣传媒体和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宣传棚户区改造有关的房屋征收政策。

   (三)搞好调查摸底。对拟改造区域内的情况做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棚改区域内的居民搬迁同意率须达90%以上方可启动实施。

   (四)发挥属地作用。充分发挥棚户区改造项目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及社区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五)强化责任落实。棚户区改造工作政策性、公益性强,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和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尽职尽责,相互配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政府建立棚户区改造目标考核、通报、约谈制度,加强对各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进行约谈问责。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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