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文件

【失效】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2016年市直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6〕66号
发布:2016-10-18 00:58:42

 瓦政办发〔201666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2016年市直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2016年市直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执法检查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各市直机关要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批准、登记制度,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检查,并制定实施方案,要做到检查前有批准及登记、执法人员检查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检查后向本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市直行政机关涉及对同一企业进行不同内容的执法检查时,要统一协调,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检查活动要避免和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影响,并规范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或登记表。

二、原则上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经进行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省、市政府临时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市直机关要依法及时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行政执法检查实施情况。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事项进行的随机检查,要在每年年底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市直机关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应建立并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并适时在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开检查结果。

四、市直机关要编制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于每年1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汇总(没有涉企检查项目的机关报空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附件:瓦房店市2016年市直机关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16

    (此件公开发布)

2016101812591998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