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瓦房店市全面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分内容予以调整的通知
瓦政发〔2016〕71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瓦房店市全面开展
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部分内容予以调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及大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加快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确保在2016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10吨以上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和拆除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或使用清洁能源)工作任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全面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瓦政发〔2015〕86号》)部分内容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将《方案》第五条第一款调整为:“承担社会性供暖10吨以上燃煤锅炉按期完成提标改造项目的,给予热源锅炉2万元/吨补助;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给予每套7万元补助”。
二、将《方案》第五条第三款调整为:“三产服务业单位燃煤锅炉全部按期拆除的,原则上按照现有的燃煤锅炉台数、吨位梯级给予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15万元。三产服务业单位自身供暖应实行并网集中供热”。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各
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广播电视台,党校。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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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印发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