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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瓦政发〔2016〕62号
发布:2016-08-17 06:14:37

 

瓦政发〔201662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128号)精神,经市政府八届四十二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瓦房店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调整如下:

凡同时符合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68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商品住房。

以上政策执行自201611日起,至20171231止。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瓦政发〔201350号)同时废止。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4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各

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广播电视台,党校。

(共印80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