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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6〕55号
发布:2016-08-17 06:04:47

 瓦政办发〔201655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大语委〔20161)文件精神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制度

 

为加强语言文字的应用管理,不断提高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和《大连市进一步推广普通话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全市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等市属有关单位要分别成立本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

二、全市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等市属有关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语言文字工作计划并做好总结。

三、全市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等市属有关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规章制度。

四、要在全市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等部门中全面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普通话推广和规范汉字推行要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进行。

五、以市政府的名义制发的文件,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次简化字和错别字。文件印发前,必须进行三次校对,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五以内。

六、日常用字要规范,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等部门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宣传栏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次简化字和错别字。

七、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等部门的政务网站上必须做到用字规范,不得出现繁体字、异体字、二次简化字和错别字。

八、普通话要作为公务用语,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在参加各种会议、面对新闻媒体、进行公众宣传、开展公务交际等活动中要坚持使用普通话。

九、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的标准,未达到标准的人员必须继续要参加普通话培训与测试,确保达标。

十、要积极参加“推普周”活动,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精神文明创建的考核范畴,并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进一步提高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等部门工作人员规范用语用字的自觉性。

十一、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大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语言文字工作相关图片文字资料的整理收集工作。

十二、要加强对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的检查评估,定期对全市用语用字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各

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广播电视台,党校。

(共印80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