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小” 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6〕45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38号)具体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瓦房店市“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
排查取缔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大政发〔2016〕29号)精神,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38号)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二、职责分工
各乡镇、街道、经济区: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属地责任,行使网格化环境监管主体职能,会同环境监察人员对辖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行业开展普查;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十小”企业;开展日常巡查,防止已被取缔的“十小”企业“死灰复燃”。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乡镇办、工业园区环境监管网格对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行业开展摸底排查,会同经信部门确定取缔“十小”企业名单,并组织编写总结,建立档案。
市发改局、经信局:负责解释“十小”企业界定标准,会同环保部门确定取缔“十小”企业名单。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注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企业工商登记手续,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十小”企业。
市信访局:负责提前介入取缔“十小”企业善后工作,控制信访、群访、越级上访案件。
国网瓦房店供电公司:负责对列入政府取缔“十小”企业名单的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对列入政府取缔“十小”企业名单的企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
市监察局:负责对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办、工业园区取缔“十小”企业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办、督查。
三、工作步骤
(一)排查阶段(2016年6月1日至7月31日)
7月31日前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38号)要求,对我市区域内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企业进行逐一排查,完成企业相关信息登记。
(二)取缔阶段(2016年8月1日至10月15日)
对排查结果进行收集整理,按照“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标准,确定我市区域内“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名单,市政府下达关闭令,相关职能部门按业务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按期完成取缔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6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
编写排查取缔“十小”企业年度工作总结,建立档案台账,市政府将开展取缔“十小”企业工作专项督查,并迎接大连市政府督查验收,“十小”企业取缔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环保副市长为副组长,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市场监管局、信访局、电业局、自来水公司、监察局以及各乡镇办、经济区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栗世君兼任办公室主任。全市在“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统一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排查取缔工作,将责任落实到部门,细化到责任人。
(二)严格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负责,全面排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排查取缔工作。对取缔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组织不力、不执行规定和标准、隐瞒不报、消极应对、没有按时上报有关情况、逾期未完成任务,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实行信息公开
“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取缔结果于年底前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乡镇、街道、经济区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禁止引进“十小”污染水环境项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得立项批复“十小”污染水环境项目,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一起“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立即报请市政府取缔一起,最终实现我市杜绝“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存在。
附件:“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标准。
附件
“十小”污染水环境企业标准
一、造纸
1、石灰法地池制浆设备(宣纸除外);
2、5.1 万吨/年以下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3、单条 3.4 万吨/年以下的非木浆生产线;
4、单条 1 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
5、幅宽在 1.76 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 120 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
6、幅宽在 2 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 80 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二、制革
1、年加工生皮能力 5 万标张牛皮、年加工蓝湿皮能力 3 万标张牛皮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三、印染
1、未经改造的 74 型染整设备;
2、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
四、染料
1、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 24 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纺织品用的领域暂缓)、九种致癌性染料(用于与人体不直接接触的领域暂缓)。
五、炼焦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 5 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2、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8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西部地区3.8米捣固焦炉可延期至2011年);无化产回收的单一炼焦生产设施;
3、单炉产能 7.5 万吨/年以下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2012年);
4、未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热回收焦炉(2012 年)。
六、炼硫
1、10 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
七、炼砷
1、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工艺装备。
八、炼油
1、200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2013 年,青海格尔木、新疆泽普装置除外),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
九、电镀
1、含有毒有害氰化物电镀工艺(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除外)。
十、农药
1、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 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六氯苯为原料生产五氯酚(钠)装置;
2、高毒农药产品:六六六、二溴乙烷、丁酰肼、敌枯双、除草醚、杀虫脒、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 203)、磷胺、甘氟、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福美胂、福美甲胂及所有砷制剂、汞制剂、铅制剂、10%草甘膦水剂,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锌、苯线磷、地虫硫磷、磷化镁、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2011 年);
3、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农药产品:氯丹、七氯、溴甲烷、滴滴涕、六氯苯、灭蚁灵、林丹、毒杀芬、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