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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6〕34号
发布:2016-07-18 01:00:19
瓦政办发〔201634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有关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4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和《辽宁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辽政明电〔2016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和经营权流转的有关要求,以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出发点,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增加农业生产中长期和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有序。瓦房店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要坚持于法有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经国务院批准并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授权的地区开展试点。瓦房店市是全国232个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之一。
2.自主自愿。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抵押仅限于流转期内的收益。金融机构要在财务可持续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3.稳妥推进。全国人大授权试点期限截至2017年末。试点期内,要加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试点与农村基础性制度的协调配合,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调动相关各方的积极性,妥善处理好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金融机构、政府之间的关系。
4.风险可控。坚持土地的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完善确权登记颁证、流转平台搭建、风险补偿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政策,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平稳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试点工作制度。制定全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并报大连市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备案。瓦房店市的法人金融机构应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开展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要按照其上级行制定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好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在按照要求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的同时,抄报人民银行瓦房店市支行。(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瓦房店市支行,市金融办,相关金融机构;完成时限:20166月末)
(二)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对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责任单位:市农发局、国土资源局、林水局(林业);完成时限:201612月末)
(三)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流转和评估的配套服务。建立完善多级联网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流转、评估的专业化服务机制,支持以各种合法方式流转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用于抵押。推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评估机构健康发展,研究完善评估工作方法,提高评估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责任单位:市农发局、国土资源局、林水局(林业);完成时限:20169月末)
(四)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在保证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探索建立和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抵押权人能够顺利实现抵押权。(责任单位:市农发局、林水局(林业);完成时限:201612月末)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人民银行瓦房店市支行要支持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参与试点,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有效调动和增强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对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或担保给予适当利息或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瓦房店市支行,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完成时限:201712月末)
(六)建立健全风险补偿和缓释机制。结合实际,采取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充分利用现有的资金和基金渠道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积极防范、控制和化解试点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对农业保险保费支出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农发局、林水局(林业);完成时限:201612月末)
(七)指导金融机构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指导金融机构扎实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力度,切实满足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瓦房店市支行,市金融办;完成时限:201712月末)
(八)对试点工作开展年度评估。各责任单位负责提供当年试点工作情况总结,市政府负责评估全市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并向大连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上报评估报告。(责任单位:市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1612月上旬,201711月上旬)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瓦房店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试点工作,并做好专项统计、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国家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工作部署,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与试点工作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与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沟通联络。
(三)加强监测分析。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金融机构按季度向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和经验做法,由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市政府和大连市试点工作指导小组。
 
瓦房店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谢德洋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      副市长
马荣祥    中国人民银行瓦房店市支行副行长
        高锦和    市财政局局长
        丁玉春    市农发局局长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员:姜希斌    市发改局副局长
      市金融办主任
秦兴文    市农发局副局长
        王维权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周在敏    市林水局副局长
      市地税局副局长
卢文涛    市国税局副局长
      市政府法制办综合指导科科长
位长平    中国人民银行瓦房店市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瓦房店市支行,位长平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85629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