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6〕31号
发布:2016-07-18 00:56:27
瓦政办发〔2016〕31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3应急工作组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警
3.2事故报告
3.3事故评估
4 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4.2应急机制启动
4.3分级响应
4.4应急处置措施
4.5检测分析评估
4.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7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2医疗保障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6.5社会动员保障
6.6宣教培训
6.7应急演练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8 责任与奖惩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部门
9.2 预案的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完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大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瓦房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在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强化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意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储备,加强风险监测,及时分析、预警,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控制。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政府负责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处理工作,以及涉及本地区的Ⅰ级、Ⅱ级、Ⅲ级事故处理的前期工作或大连市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垂直管理的部门,接受市政府的统一领导。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瓦房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市农发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卫生局、市服务业局、市城建局、市行政执法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林水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市外办等部门和单位的相关领导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85691275)。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依法上报或发布事故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2.2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检查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办)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信息收集、分析、上报,组织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食餐饮服务环节及保健食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协助指挥部做好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
市食安办:参加、支持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并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指导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处置和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市农发局:负责组织对种植、养殖业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配合市卫生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配合市卫生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市服务业局: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粮食储备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有关部门(以酒类为重点)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配合市卫生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市规划建设局(城建):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相关部门对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市卫生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占道生产经营食品等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市卫生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市经信局:负责协助食盐及相关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配合市卫生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
市公安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配合市卫生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及时、客观、公正地报道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工作进展情况,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组织应急处理;配合市卫生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承担国家行政管理事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配合市卫生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负责按有关规定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保障和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市林水局:负责对经济林产品(干杂果)和森林食品(野山菜、食用菌、食用花卉等)以及野生动物产品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配合市卫生局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市交通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市外办:负责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涉外事务。
2.3应急工作组
2.3.1事故调查组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3.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组成,负责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取样等工作;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3.3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局牵头组成。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有效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2.3.4检测评估组
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监管部门组成,负责提出检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检测,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为制定现场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2.3.5维护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3.6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3.7专家组
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从瓦房店市食品安全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事故的定性、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的采用提出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3.8善后处理组
事故发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做好事故发生后的相关善后工作。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预警
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市卫生局(市食安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风险的食品,提出并公布警示信息。
各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测,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发出警示信息。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加强对信息收集和通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收集的信息质量,实现信息共享。对外公布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举报电话。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中发现和接到的事故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国家、省、大连市和其他地区及有关部门通报我市的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有关监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统一安排下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应急控制工作。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报告。
3.2.3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事件、地点、人数,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故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调查确认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故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首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进程报告应根据事故情况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措施、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结案报告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3.3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相关监管部门按规定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专家组依照有关标准进行。分级评估指标按《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区市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大连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我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4.2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Ⅰ、Ⅱ、Ⅲ级事故标准,我市将在国家、省、大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达到Ⅳ级事故标准,市卫生局(食安办、应急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按《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大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大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本辖区内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核定为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市卫生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Ⅳ级响应后,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期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按照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4.4应急处置措施
Ⅳ级事故发生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医疗组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评估事故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对涉嫌犯罪的事故,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彻底消除污染。对检验后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依法予以处理。对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封存食品及原料应当予以解封。
(4)及时评估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区政府通报信息,提早做好应对准备。
4.5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6.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事故影响和危害进一步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2)响应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的末例患者发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可以终止响应。
4.6.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Ⅰ、Ⅱ、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家、省、大连市负责事故分析评估工作,Ⅳ级事故由我市卫生行政部门分析评估。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出现危害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我市卫生行政部门评估认为事故级别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报大连市卫生行政部门评估复核认定后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再由指挥部报我市政府批准后上报大连市政府。事故危害已消除,经评估认为不会进一步扩散,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7信息发布
我市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并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5.2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食安办)会同市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市卫生局(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2医疗保障
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3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储备物资被使用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宣教培训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7应急演练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
7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修订时,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时,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所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各部门和乡镇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8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9.2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瓦房店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瓦政办发〔2012〕91号)同时废止。
20160718125730641.doc
20160718125730641.doc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