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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委托代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瓦政发〔2016〕49号
发布:2016-06-20 07:23:35

瓦政发〔201649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委托代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瓦房店市委托代建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市政府八届三十八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6511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委托代建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项目的委托代建管理,提高委托代建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委托代建项目,是指由投资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并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由市财政性资金投资且明确建设单位和委托代建公司的项目。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筹资资金,是指委托代建公司及有关单位,为实施委托代建项目建设而筹措的资金,包括企业债券,银行贷款,基金,租赁,股权投资等。

    第四条  本方案所称项目责任单位,是指负责具体委托代建项目建设和实施的政府机关及各乡、镇、办等。

    第五条  本方案所称项目施工单位,是指由项目责任单位以委托代建公司为主体通过招投标等合法手续认定的负责对具体委托代建项目施工的单位。

    第六条  本方案适用于代建公司实施委托代建工作时应遵循的流程。

    第七条  所有委托代建项目实施前代建公司必须与市政府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需严格依据本方案相关规定和委托代建协议内容履行。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发改局在项目管理中应履行的职责:

    (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

    (二)核准项目招标方式;

    (三)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政府重点实施投资代建项目计划;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委托代建项目储备机制;

    (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

    第九条  财政局在项目管理中应履行的职责:

    (一)审核项目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做出预算安排,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部分及委托代建回购资金来源做出预算安排;

    (二)为编制年度市本级政府投资需求计划提供预算依据;

    (三)对实行委托代建项目预算进行审核;为财政性资金的委托代建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第十条  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委托代建项目申报与管理工作,并依据委托代建合同履行好各自的义务。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履行的责任:

    (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

    (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概算(预算)书和招标文件;

    (四)组织相关招标活动,与委托代建公司及项目实施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合同;

    (五)负责掌握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及核定工程量;

    (六)负责动迁项目的前期普查、动迁协议签订、回迁安置和动迁款项的发放工作;

    (七)按照项目合同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承担协助项目筹资和实施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代建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发改局做好年度市本级政府委托代建项目投资计划;

    (二)编制和上报年度委托代建项目筹资具体计划;

    (三)负责代建项目筹资和投资的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负责代建项目的筹资。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控制筹资成本和资金使用成本。

    2.对代建项目的进度和工程量进行复核,参与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严格按照财政局审核结果拨付工程款。
  
   3.负责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目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对项目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4.对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的资金使用及流向进行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四)负责其他代建管理工作。

第三章 委托代建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作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计划应当与政府预算安排相衔接,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安排。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按照筛选提报、事前论证、集中决策、下达执行的程序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项目责任单位拟提报下年度需要政府进行委托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投资金额、初步实施方案等材料报市发改局;

(二)由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环保局、房管办、金融办、项目责任单位和代建公司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论证,提出论证意见,编制下一年度市政府“拟上投资代建项目计划”;

(三)发改局将政府“拟上投资代建项目计划”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进行研究审议,逐项确定政府委托代建项目、项目投资及筹资方案、项目责任单位和分管领导等,发改局根据审议结果形成下一年度“政府重点实施投资代建项目计划”;
   
(四)市政府向相关单位下达“下一年度重点实施投资代建项目计划”,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组织实施;
   
(五)代建公司依据“重点实施投资代建项目计划”和筹资实际完成情况与政府签订《委托代建协议》。

    第十五条  委托代建项目协议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定义与解释;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工程进度、建设质量标准等;

    (三)合同价款的规模、委托代建管理费率、资金来源安排,以及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计划;

    (四)项目筹资、投资建设的监管;

    (五)项目合同履约保障;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委托代建项目的验收、移交与保修;

    (八)协议的变更、解除;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协议生效及终止;

    (十二)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代建公司应严格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项目的管理和核算,分列资金、分设账户,并合理分摊费用,防止套用政府资金、挤占成本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七条  代建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认真复核资金拨付手续,规范资金拨付流程,做好拨付资金后的监管。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用款申请与审批:

    (一)用款单位(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建设进度向项目责任单位提出用款书面申请;
   
(二)项目责任单位以项目招投标文件、监理报告等为依据,对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分管项目建设的领导签署意见、批转财政局进行审核;
   
(三)代建公司根据财政局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就资金渠道、给付额度等事宜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办理提款,并协调银行进行支付。

第十九条  动迁项目的用款申请与审批:

(一)涉及动迁的项目由动迁用款单位根据财政局要求将补偿明细和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财政局审核认定。

(二)财政局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及补偿明细等审核认定后报市政府签批,并将结果下达给项目用款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和委托代建公司。

(三)用款单位根据动迁进度和实际需求向项目责任单位提出资金支付申请,经项目责任单位审核和项目主管领导签批后送交委托代建公司。

(四)委托代建公司依据财政局审核结论对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后,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进行付款。

第五章 监督及考核

    第二十条  代建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筹资资金的使用和偿还实行严格的监督,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每月初向主管部门报送募集资金计划、上一个月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委托代建项目建设情况及下一个月银行还本付息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代建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透明度。市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独立运作、相互制约”的原则,对政府委托代建项目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对重大项目实施重点稽查,实现对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督,根据需要,依法采取独立监督或联合监督的方式对各代建公司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委托代建项目计划制定与实施流程

          2.委托代建公司的付款流程(工程部分)

      3.委托代建公司的付款流程(动迁部分)
2016062007244123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