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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划定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通告的通知

瓦政发〔2016〕28号
发布:2016-03-31 07:18:50
  

瓦政发〔2016〕28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现将《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157787543301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要求,市政府决定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范围为东至大沙河大桥;西至双西公路与城八公路交汇处;北至瓦房店市第二十九中学;南至盖亮公路岗店加油站;西南至夹板沟“瓦房店市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的区域内(具体详见附图)。

二、禁燃区建成时限

(一)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禁燃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拆除并网或改用清洁能源。

(二)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承担集中供热燃煤锅炉提标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三)2017年底前完成燃煤工业窑炉改用清洁能源工作。

三、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如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千卡/公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公斤);硫含量大于30mg/m3、灰分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公斤)。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除外)

(二)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的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除外)。

(三)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各类燃煤炉窑(灶)等燃用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拆除、改造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颗粒燃料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布袋除尘设施。

五、市发改、经信、环保、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违法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各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六、市政府将根据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拓展禁燃区的划定范围。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关于《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划定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通告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