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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划定畜禽禁养区及养殖项目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瓦政发〔2016〕18号
发布:2016-03-31 07:01:14
  

 

瓦政发〔201618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划定畜禽禁养区及养殖项目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现将《瓦房店市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及养殖项目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6224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划定畜禽禁养区及养殖项目

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发〔20157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促进全市畜禽养殖合理布局,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顺利推进畜禽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565号)和《关于开展大连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大环发〔20152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的前提下,将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作为重点,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二、工作目标

20161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并报大连市政府备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全市基本实现禁养目标。

三、禁养区划定原则、依据及范围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源安全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保护主要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景观资源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连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大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东风水库、松树水库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2.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及森林公园、重要湿地;

3.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4.城市建成区区域;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主要交通干线(高速公路、铁路、国家级和省级公路)两侧300米范围;

6.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周边500米范围;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养区和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四、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统一组织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经济区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或搬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禁养区划定办公室和禁养区整治办公室,禁养区划定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禁养区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农发局,办公室主任由农发局局长兼任(详见附件)。

(二)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全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提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禁养区域以及相关法律依据;负责禁养区环境监管。

市农发局:负责提供畜禽防疫等有关规定的禁养区域及相关法律依据;组织开展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统计调查(包括养殖项目名单、养殖种类、养殖能力),并建立档案;负责制定禁养区养殖项目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开展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禁养区养殖项目用地审批控制。

市规划建设局(规划):负责提供城市(镇)建成区规划范围图。

市旅游局:负责提供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名单、区域范围及范围图;有关风景名胜区禁止畜禽养殖的法律法规依据。

市林水局:负责提供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名单、区域范围及范围图;三台乡湿地区域范围及范围图;提供该区域禁止畜禽养殖的法律法规依据。

市海渔局:负责提供大连斑海豹自然保护区瓦房店市区域范围及范围图;提供该区域禁止畜禽养殖的法律法规依据。

市文广局:负责提供需要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点位图,该区域禁止畜禽养殖的法律法规依据。

市交通局:负责提供主要国家级和省级主要交通干线名单、途径乡镇区域边界,主要交通干线禁止畜禽养殖的有关法律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农发局制定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的资金补助政策。

市审计局:负责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审计。

市行政执法局:负责配合畜禽禁养区内的养殖项目关闭或搬迁项目拆除和管控执法。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

各乡镇、街道、经济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实施落实禁养区内养殖项目关闭或搬迁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2015 12月—20162月: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动员,加强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的宣传教育,使此项工作家喻户晓,提高群众环保意识,以正确舆论为导向,大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20161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区划方案初稿按程序完成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瓦房店市畜禽禁养区区划方案报大连市政府备案。

(三)20161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项目调查统计及建档工作。

(四)20165月:制定出台禁养区整治实施方案,并启动实施。

(五)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养殖项目关闭搬迁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科学划定禁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项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有效保护水环境、建设良好的城乡风貌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动物食品安全,促进我市现代畜禽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畜禽禁养区划定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禁养区划定与禁养区内养殖项目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有关部门根据禁养区划定与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期完成任务。划定畜禽禁养区工作需要禁养区域的名单、范围、规划图等有关资料,于2016226日前报市环保局汇总,组织编制禁养区区划方案;禁养区内养殖项目关闭搬迁等整治工作需要的有关资料,按期报市农发局汇总,组织制定禁养区整治工作方案。

(三)严格管控、确保成效

加强禁养区环境监管,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对现状畜禽养殖单位实行分类管控。土地、规划、环保、农发等项目审批部门严格审批管理,坚持环保“一票否决”,严禁禁养区内审批新、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

 

附件:1.畜禽养殖项目单元规模标准

      2.瓦房店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畜禽养殖项目单元规模标准

 

禁养区内养殖项目整治包括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其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生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鸡存栏量1万只以上、鸭鹅存栏量1000只以上、兔等经济动物存栏量1000只以上。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生猪存栏量100头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肉鸡存栏量5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2000只以上。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调整,及时调整禁养区范围。

 

 

 

 

 

 

 

 

 

附件2

 

瓦房店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高顺东    市长

  副组长:马利民    市委常委、副市长

孙忠铁    副市长

  员:市环保局、农发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规划)、旅游局、林水局、海渔局、文广局、交通局、审计局、行政执法局,及相关乡镇、街道、经济区主要负责同志。

禁养区划定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栗世君兼任;禁养区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农发局,办公室主任由丁玉春兼任。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各

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广播电视台,党校。

(共印50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4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