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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 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2016-03-31 06:54:26
  

 

 

 

 

 

 

瓦政办发〔201610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

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7

(此件公开发布)


瓦房店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预案体系

1.6 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分级

2 组织机构

2.1 应急指挥部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2.4 专家咨询组

3 监测、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与预报

3.2 预警分级

3.3 预防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应急响应程序

4.4 信息发布

5 总结评估

5.1 应急总结

5.2 应急评估

5.3 措施改进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制度保障

6.3 人员保障

6.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联合演习

7.3 行政监督

8 附则

8.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9.1 瓦房店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组织机构图

9.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员

9.3 应急响应流程图

9.4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1 总则

1.1 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环境空气重污染日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最大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生命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减少环境空气污染造成的人员伤害;积极预防,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

2)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工协作,责任到位,共同应对,提高环境空气重污染日的防范和处置能力。

3)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做好应对重污染日的各项准备,将日常工作和应急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4)依法监督,杜绝隐患。依法加强对污染企业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杜绝污染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发〔20148号)、《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辽环函〔2014436号)、《大连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瓦房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瓦房店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瓦房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瓦政发〔2015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瓦房店市行政区陆域内,发生环境空气重污染的自然日所采取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预案体系

瓦房店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是瓦房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统领全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工作。对于沙尘暴、台风、大雾等气象因素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按照《瓦房店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全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日应急保障预案。

1.6 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分级

按照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的分级方法,当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时为重污染日。空气重污染日分为三级:

重度污染日:AQI(日报)为201300

严重污染日:AQI(日报)为301499

极重污染日:AQI(日报)达到500

2 组织机构

瓦房店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组织体系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咨询组组成。

2.1 应急指挥部

2.1.1 应急指挥部是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工作领导、协调机构,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环保局、气象局、财政局、经信局、公安局、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局、交通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卫计局、市委宣传部及各乡镇、街道、经济区管委会组成。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环境空气重污染日的应对工作。

1)组织、指导、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2)负责下达应急响应启动及应对措施的决定;下达应急响应终止的决定。

3)负责确定向公众发布重污染日相关信息。

4)完成大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环保局。

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气象局主管局长担任,市环保局、气象局各确定2名固定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沟通。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演习,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

3)监督检查重点排污单位的应急处置措施的制定工作。

4)组织专家咨询组对重污染日中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5)组织专家对环境空气重污染日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

6)不定期组织修订瓦房店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

7)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工作。

8)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重污染日应急实施措施,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在出现重污染日时组织落实。

2.4 专家咨询组

2.4.1 专家咨询组是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咨询机构,咨询组专家由气象、大气环境、环境监测、医学、环境评估等各方面专家组成。

2.4.2 专家咨询组职责

1)负责对重污染日中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2)根据需要对重污染日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建议。

3)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监测、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与预报

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市环保部门或其授权的监测机构统一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和预测预报信息,并不断拓展信息发布渠道,便于公众及时知晓。

3.2 预警分级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分级,将空气重污染日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3.2.1 蓝色预警

预报未来1天为重度污染日。

3.2.2 黄色预警

预报未来1天为严重污染日。

3.2.3 橙色预警

预报未来3天持续为严重污染日。

3.2.4 红色预警

预报未来1天为极重污染日。

3.3 预防工作

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加强监管及监测,建立污染源数据库并随时更新,利用数据库及时发现污染源的动态变化。污染源发生较大变化时,应立即采取预防措施,减少有害气体排放,消除污染隐患。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应对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应对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应对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应对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措施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结果对应的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从而进一步减少污染排放,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主要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4.2.1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暂停户外运动;建议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②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③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④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2.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建议中小学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②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③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④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⑤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当空气达到重度污染时,采取以下强制性措施:

①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②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责任部门:市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区管委会)

③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工程;(责任部门:市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区管委会)

④停止露天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区管委会)

⑤早6点半至晚20点时段内,黄标车禁止在主城区内各道路通行;(责任部门:市公安局、环保局)

⑥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责任部门: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区管委会)

4.2.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2)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

②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③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④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⑤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⑥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⑦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⑧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当空气达到严重污染时,采取以下强制性措施:

①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资,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②土石房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责任部门:市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区管委会)

③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筑工地脚手架拆除、外立面涂料涂装、道路开挖、路面整修、房屋拆除等作业;(责任部门:市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区管委会)

④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次;(责任部门:市规划建设局)

⑤停止露天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区管委会)

⑥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30%污染物排放,对排放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园区停止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责任部门:市经信局,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区管委会)

⑦早6点至晚24点时段内,黄标车禁止在主城区各道路通行;(责任部门:市公安局、环保局)

⑧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责任部门: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区管委会)

4.2.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建议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

2)建议性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措施包括: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冬季调低24℃;

②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③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④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⑤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⑥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⑦加大道路湿式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⑧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⑨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排放;

⑩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带头停驶公务用车30%,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3)强制性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当空气达到极重污染时,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措施:

①加大对燃煤锅炉、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行;(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②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责任部门:市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区管委会)

③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外立面涂料涂装、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责任部门:市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区管委会)

④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保洁作业2次以上;(责任部门:市规划建设局)

⑤停止露天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区管委会)

⑥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等方式减少60%污染物排放,对排放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园区严禁各类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责任部门:市经信局、环保局,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区管委会)

⑦黄标车全天在主城区内各道路禁行,绿标车(除特种车辆、公交车、出租车外)单双号限行;(责任部门:市公安局、环保局)

⑧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责任部门: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区管委会)

4.3 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即响应”原则,下达环境空气重污染日预警发布及应急响应启动、预警解除及应急响应终止指令。

4.3.1 应急响应启动

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启动实行分级管理。

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时组织发布。

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和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级环保、气象部门提供的空气质量预报(如遇疑难问题组织专家会商)提出启动意见,由应急指挥部下达预警发布及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可根据污染程度变化和最新预报结果,按应急响应启动程序,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4.2.2 应急响应终止

蓝色预警(Ⅳ级应急响应)不设解除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黄色预警(Ⅲ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和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的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4.4 信息发布

出现环境空气重污染日且启动Ⅳ级响应和Ⅲ级响应时,由应急指挥部协调市预警发布中心、市委宣传部及时通过网站、电视台、广播、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公众发布污染信息,提醒公众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号召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自主减排,共同承担起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

启动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时,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监控,加密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5 总结评估

5.1 应急总结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开展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工作总结。根据应急响应等级,需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资料的整理工作,将工作日志、数据、会议纪要、工作协调会等文字材料以及照片、录像等影音资料收集整理,集中归档,并对重污染日应急工作进行梳理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在重污染日消除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环境空气重污染日总结报告。

5.2 应急评估

应急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环境空气重污染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本预案的下一次修订奠定基础。

5.3 措施改进

应急指挥部根据环境空气重污染日总结所暴露的问题,加强应急管理,强化预案建设,加强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改进应急措施。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强对污染源的管理和治理,保障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及运行。

6.2 制度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应对重污染日的管理制度,保障管理制度能够顺利执行,减少乃至消灭重污染日的发生次数。

6.3 人员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队伍,强化人员业务培训。

6.4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建立健全环保、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建立空气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根据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状况,做好空气重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的准确度。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众应急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编写通俗读本,不断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7.2 联合演习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分工协作的能力,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 行政监督

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瓦房店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实施方案》(瓦政办发〔201388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9.1 瓦房店市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组织机构图

文本框: 相关部门文本框: 相关部门 

 

 

 

 

 

 

 

 

 

 

 


9.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对空气质量进行实进监测,会同气象部门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环保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检测;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对气象状况进行监测与预测,为污染扩散与消除提供气象参数;与市环保局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做好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保障工作,监督财政保障资金使用。

市经信局: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确保限产企业按要求降低生产负荷;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公安局: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机动车限行的管理;禁止尾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规划建设局: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按照《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做好施工工地的扬尘管理;负责市政工程的管理;做好道路清扫保洁,加强建筑工地车辆、道路挖掘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行政执法局: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和道路挖掘施工未采取设置围挡、降尘措施,以及对运输垃圾、粪便、渣土、砂石、泥浆等散体、流体物品泄漏、遗撒、飞扬等行为进行处罚;取缔露天烧烤;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交通局: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对道路施工及养护活动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安监局: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加强对全市各类工矿商贸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监督;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教育局: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中小学户外运动的管理;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卫计局:制定本单位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负责提供易感人群健康防护建议,对因污染造成身体不适的群众建议就近就医;协调各医疗机构做好接诊准备;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通过电视台、广播、网络等信息手段,向公众发布信息;负责新闻报道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民众宣传教育;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街道、经济区管委会:制定本辖区的环境空气重污染日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安排本辖区应急工作经费;组织本辖区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落实本辖区各项应急措施;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9.3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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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应急响应终止

 

 

 

 

 

 

 

 

 

9.4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1.大连赵屯成达食品有限公司

2.大连鸿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3.大连金辉建材有限公司

4.大连铭川食品有限公司

5.普兰店市元台镇建材厂

6.普兰店市第二水泥厂

7.普兰店市天德建筑石材厂

8.瓦房店第三水泥厂

9.大连利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10.瓦房店市谢屯镇东宝采石场

11.瓦房店市永宁机械厂

12.大连永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13.瓦房店龙城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14.大连财盛水泥有限公司

15.大连华锐重工铸业有限公司

16.大连海桥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17.瓦房店市仙浴湾镇王前石子厂

18.瓦房店市谢屯镇鸿利石子加工厂

19.瓦房店大型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20.大连金桥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21.大连安德利果蔬汁有限公司

22.大连众鑫矿渣超细粉制造有限公司

23.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

24.大连深蓝泵业有限公司

25.大连普祥超细粉研发有限公司

26.瓦房店市泡崖乡建筑材料厂

27.瓦房店市胜利石子厂

28.瓦房店市胜利采石厂

29.瓦房店市仙浴湾镇世君石子厂

30.大连金拓石业有限公司

31.瓦房店市胜达建筑材料厂

32.瓦房店老虎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33.普兰店市何屯建材厂

34.瓦房店市后元台建筑材料厂

35.大连华利保温有限公司

36.大连德林重工有限公司

37.大连三箭水泥有限公司

38.瓦房店光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39.大连东立工艺纺织品有限公司

40.瓦房店冶金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41.瓦房店世强轴承有限公司

42.瓦房店嘉源锻造有限公司

43.瓦房店金立轴承有限公司

44.大连复州湾盐场五岛化工厂

注:市环保局根据企业排污状况,随时更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单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各

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广播电视台,党校,外地驻瓦企事业单位,

驻军部队。

(共印120份)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37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