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5〕73号
发布:2015-12-21 03:05:02
瓦政办发〔2015〕73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鉴于瓦房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部分兼职委员工作发生变动,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兼职委员名单
市政府法制办科长 牛 威
市发改局副局长 张庆新
市经信局工会主席 冯宝松
市科技局副局长 董存波
市教育局工会主席 张丽丰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陶 勇
市民政局副局长 那桐旭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嘉文
市人社局副局长 王艳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彦国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福山
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周长伟
市交通局工会主席 孙丽红
市农发局工会主席 都 娟
市海渔局副局长 毕玉升
市林水局副局长 周在敏
市服务业局副局长 荣 海
市文广局副局长 王术庆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唐晓东
市卫计局副局长 修建波
市旅游局副局长 姜英科
市地税局副局长 曹 巍
市供电局副局长 郝英军
中国人民银行瓦房店市支行副行长 魏长平
二、兼职委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法制办: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加强民族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规范民族方面的依法行政工作。
市发改局:在研究、制定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时,民族乡村重点产业项目优先论证、优先安排,逐年增加对民族乡镇固定资产投资;深入调查研究,帮助民族乡村依托资源优势发展企业骨干,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
市经信局:把民族乡村企业发展列入全市民营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协调解决民族乡村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积极引导和支持民族乡村的重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民族乡镇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以及中小企业发展。
市科技局:研究落实好上级关于民族乡村科技发展的规划和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民族乡镇的科技发展工作,在科技经费安排、实用技术和高科技项目的引进与开发、科技和管理人才的培养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重点倾斜。
市教育局:认真落实上级少数民族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民族乡镇中小学的改革与发展,帮助民族乡镇中小学提高办学质量;争取上级教育专项经费向民族乡镇中小学倾斜。
市公安局:积极协助做好民族团结和稳定工作,妥善处理由民族问题引发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的不法行为。
市民政局: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社会事务发展与建设;对行政辖区内涉及行政区划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避免引发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根据需要做好民族乡镇行政建设工作。
市财政局:拟定支持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和转移支付制度;在预算中安排少数民族地区专项补助经费;协调解决民族乡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特殊困难。
市人社局:注重少数民族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指导和协调民族乡镇的人才资源工作,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到民族乡村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研究落实民族乡村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协调解决民族乡村在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乡村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乡镇利益。
市环保局:落实上级城乡环境保护规划,指导民族地区开展好环境治理,解决民族地区和群众关心的自然环境保护问题。
市规划建设局:在研究制定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时,对民族乡镇重点给予照顾,为民族乡镇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持;落实《辽宁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在城市建设规划中,优先考虑少数民族的习俗、特点和需要;协助做好民族事务方面涉及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占道经营行为,既要依法管理,又要考虑到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以教育疏导为主,妥善处理有关问题,防止激化矛盾。
市交通局:帮助指导民族乡村制定交通建设发展规划;支持民族乡村交通事业发展,帮助民族乡村解决公路建设中的难点问题。
市农发局:帮助民族乡村立足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进一步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化;帮助民族乡村加大农业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农民增产增收;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农业科技人才的培养,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科技文化素质。
市海渔局:落实上级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民族乡村渔业产业结构调整、资源配置和水产品养殖、捕捞、加工、流通以及远洋渔业开发工作;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海洋资源与渔业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民族乡村在渔业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市林水局:落实民族乡村水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和有关政策;加大对民族乡村水源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的资金投入力度;对民族乡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倾斜和帮助;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乡村水土保持和饮水问题;落实上级民族乡镇林业发展规划,推进林业资金向民族乡镇倾斜,优先安排民族地区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积极支持在民族地区组织开发的涉林工作。
市服务业局:根据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合理设置网点,保障少数民族生活用品的经营和供应工作;加强与民族工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认真做好清真牛羊(含禽类)屠宰厂(场)建厂(场)国家标准的审核工作。
市文广局:落实上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少数民族乡村各类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人才培训工作;协助市民族工作部门组织和开展好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做好参加上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赛事及专项体育活动;加强和完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训练基地的建设;加强和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工作;积极宣传民族团结、共同进步的主题,报道民族工作的重要新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执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和重大事件报道送审制度;参与查处在广播电视作品中违反党的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感情内容事件。
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与民族工作部门配合加强对我市清真食品企业和清真市场的管理。
市卫计局:指导民族乡村制定好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加强民族乡村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协助少数民族乡镇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医疗卫生等科技成果的交流与合作。
市旅游局:支持民族乡村开发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打造我市民族特色旅游文化。
市地税局:贯彻落实国家扶持民族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族乡以及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给予免税照顾,扶持民族乡村和民贸企业的发展。
市供电局:支持民族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给予优惠政策,促进我市各民族大团结。
中国人民银行瓦房店市支行:协调组织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优惠利率的承贷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实行的优惠利率政策,适时做好利息补贴工作,支持地方民族经济发展。
三、兼职委员会议制度
瓦房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兼职委员会议,就少数民族及民族乡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问题通报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工作;听取兼职委员对做好民族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研究并协助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会议通常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定期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会议,并负责撰写会议纪要,将会议情况和有关问题及时报市政府。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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