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瓦房店市企业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
瓦政发〔2015〕77号
发布:2015-10-10 07:57:10
瓦政发〔2015〕77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企业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八届二十九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瓦房店市企业认证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做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6日
瓦房店市企业认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鼓励企业在安全、环境、节能、职业健康、有机产品等方面开展认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本市企业开展认证项目(含复审)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市认证主管部门负责企业认证奖励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含HACCP认证);
(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中国节能产品认证;
(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五)有机产品认证。
第五条 企业获得第四条奖励范围内的认证并满足以下条件均可申请奖励。
(一)在瓦房店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在瓦房店纳税登记;
(二)申请奖励时间与首次获证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三)首次未获奖励的、经复审获证的企业且税收连续三年递增的。
第六条 奖励标准:给予企业认证所产生的审核费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七条 申请奖励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瓦房店市企业认证奖励申请表》(见附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食品安全、环境、节能、职业健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食品安全、环境、节能、职业健康、有机产品认证审核机构收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五)复审再获证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认证主管部门每年一季度受理奖励申请。
第九条 市认证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期分批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理的奖励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奖励项目。
第十条 市认证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根据奖励申请的审核结果,制定认证奖励资金年度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同意后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超过规定期限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 或正在接受调查的;接受执法部门调查但查无问题的,其认证项目奖励申请转入下一年度;
(四)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瓦房店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瓦房店市企业认证奖励申请表.doc
附件:瓦房店市企业认证奖励申请表.doc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