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促进瓦房店市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
瓦政发〔2015〕70号
发布:2015-08-03 07:06:00
瓦政发〔2015〕70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瓦房店市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促进瓦房店市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7日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3〕32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大政发〔2014〕42号),为实现“两个率先”、“五个瓦房店”任务的推进,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我市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意义
红十字事业是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红十字会是政府在人道主义工作领域的得力助手,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红十字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市红十字会秉承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大力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动员社会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生活境况,在参与国内外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开展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发挥了红十字会在人道主义工作领域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前,我市正面临着新一轮东北振兴、新型城镇化发展带来的机遇,随着实现“两个率先”、“五个瓦房店”任务的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繁重,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和人道救助需求日益增多。红十字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在开展人道服务、反映民生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全面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建设;有利于传播人道主义理念,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全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红十字工作的重要意义,整合各方资源,促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发挥红十字会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一)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是国家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把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市政府应急办、民政、公安、安监、交通、卫计、人防、地震、气象台等部门要与红十字会建立并完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将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和应急物资储备场所建设纳入政府防灾减灾规划统筹考虑,大力加强红十字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供应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应急救援水平和能力;支持红十字会整合民间救援力量,依托广大志愿者建立赈济、医疗、供水、大众卫生、心理、搜救、水上救生、通信等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不断强化培训和演练,提高民间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及快速反应能力。市红十字会要至少建立一支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市公安、交通、财政、民政、农发等部门要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组织社会力量执行应急救援任务,为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提供绿色通道,保证优先通行,并减免相关费用。
(二)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
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宣传和投入。市财政、教育、公安、民政、规划建设、交通、卫计、安监、旅游、供电等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旅游等行业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的应急救护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中,将应急救护、逃生避险知识纳入学校安全教育之中,积极推动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加强我市“应急救护校园安全网”、“应急救护市民保障网”和“应急救护知识普及网”建设,逐步建立政府支持、部门合作、全民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工作体系,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
(三)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
各级政府要全力支持红十字会面向最易受损害的弱势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市民政、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卫计、市场监管、宣传、地税等部门要对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活动给予支持,积极推进“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家园”等人道救助项目,各乡镇、办事处要为“红十字家园”的创建给予支持和配合,打造具有瓦房店特色的红十字人道救助品牌。市发改、民政、卫计、市场监管、地税等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与其宗旨相符合的医疗、康复、养老等社会福利公益事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四)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将捐献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体系
各级政府要鼓励市民参与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给予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享受无偿献血的同等待遇。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对人体器官捐献者遗体运送、存放、火化费用予以减免,对捐献者的缅怀悼念及困难家庭的人道救助提供支持。红十字会要依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和表彰奖励工作,并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构。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接收单位要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要求,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开展国际和港澳台合作
支持红十字会与各国红十字会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境外先进管理理念,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进一步密切与香港、澳门地区红十字会的合作关系。加强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为海峡两岸民众构建沟通和互助平台。
三、创新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推进红十字会体制机制创新
各级红十字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13〕32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大政发〔2014〕42号),加强红十字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建设,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大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力度;优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构成,强化决策和监督职能,不断创新运行机制,发挥广大会员、理事参与支持红十字事业的优势和作用。
(二)加强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
各级政府要把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对红十字会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健全完善红十字会经费管理和审查监督制度。各级红十字会要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捐赠款物的使用,做到信息公开、透明,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
(三)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红十字会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理顺工作关系,完善组织功能,保障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加快推进在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广泛建立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市红十字会和文明办要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划,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开展丰富多彩、符合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大力发展红十字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发挥红十字会在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文明校园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红十字会干部管理工作,选好配强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和专职干部。加大红十字会干部的教育培训、轮岗交流、挂职锻炼和选拔任用等工作力度。支持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通过政府购买公益岗位、招聘项目工作人员等形式,充实红十字会工作队伍。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职业化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具有全局意识、爱岗敬业、开拓创新、乐于奉献、公正廉洁的红十字会干部队伍。
(五)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将其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在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按专业、分领域建立人道传播、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志愿服务组织,为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平台和渠道。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注册登记(备案),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依托“瓦房店市志愿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红十字志愿者实行注册管理、及时完成志愿服务记录,完善晋级奖励制度;建立红十字志愿者培训基地,开展志愿服务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志愿服务能力;对优秀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 彰。
四、着力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一)切实加强对红十字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从深化改革,推动我市“两个率先”、“五个瓦房店”建设的战略高度,关心、支持、促进我市红十字事业的发展,把发展红十字事业作为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基础工程来抓,把红十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将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规划纳入其中,保障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政府领导要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和指导红十字会工作,帮助解决红十字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提供有利条件。
(二)不断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要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能,将红十字会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积极争取上级,加大地方彩票公益金对红十字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红十字会实施体现人道主义宗旨的公益性项目。建立并完善政府向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
(三)积极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办会、依法履责;加大红十字会权益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或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的违法行为,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形象。要完善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委托红十字会承担与人道救助有关的工作;积极支持红十字会独立开展募捐活动,开展人道救助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对社会捐赠资金和财政拨款资金实行分开管理,企业、个人等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新闻宣传部门和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的正面引导,加强舆情监督,大力宣传红十字事业发展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大力宣传红十字文化在引领社会道德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作用;市交通、文广、规划建设、宣传、行政执法、市属新闻媒体等部门应支持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刊载或播放红十字人道救助公益广告,开辟相关的公益栏目,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
(四)着力形成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合力
红十字事业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红十字事业的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工作,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红十字事业发展。各级红十字会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职,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形成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合力,不断开创我市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