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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瓦政发〔2015〕66号
发布:2015-08-03 06:59:00
瓦政发〔2015〕66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八届二十七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瓦房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7日

瓦房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辽宁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和《大连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召开事故防范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政府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投入。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对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俗称“三合一”)场所的治理。
(七)建立健全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健全执法体系。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通报;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分析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并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伤统计等相关信息。
(四)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六)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登记、备案、认证、颁发证照、验收等),并对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安监局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工作。
(四)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受委托组织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责任,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四)监督管理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监护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建立瓦房店市安全生产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条 市委宣传部职责
(一)负责网信办和公安局网警支队对安全生产网络宣传监控职能,及时删除安全生产方面的虚假新闻和不实报道,及时向安监局通告有关情况。
(二)负责对电台、电视台等即时媒体的管控,严格控制媒体从业人员随意发布安全生产虚假信息,防范因此引发公众不必要的恐慌。
(三)组织指导广播、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四)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市发改局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支持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布局及规划的要求,审核化工建设项目;负责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负责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三)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制定瓦房店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完善统筹协调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六)配合国家能源局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职责
(一)负责产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工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二)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和调运。
(三)依法规范成品油流通,科学调整加油站布局。
(四)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内容的审核。
(六)负责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三)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学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市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负责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组织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设置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工作。
(四)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和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场所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依法督促和指导有关单位排查重大火灾隐患,落实整治责任,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实施跟踪监督;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负责调查火灾原因。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六)负责行政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监督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职责
(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第十七条 市民政局职责
(一)负责殡葬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违法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救助管理站、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福利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四)负责督促基层宗教工作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宗教场所的安全。
(五)负责督促宗教团体做好宗教场所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负责市监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监督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专项资金落实;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排配套资金。
(二)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三)督促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四)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五)参与市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六)督促中央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第二十条 市人社局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要求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劳动者安全生产状况及职业危害等相关内容。
(四)审核劳动合同中关于约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负责工伤认定。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审批土地时,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地质条件,依法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建设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防止隐患的产生。
(二)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应有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评审意见,否则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注(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房管办职责
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监管,负责住宅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环保局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并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矿山企业进行环境监督和管理。
(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四)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五)负责对化工建设项目审查要充分考虑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的收集、处置措施,处理不合格不得排放。
第二十四条 市规划建设局职责
(一)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申报材料核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违反国家、省、大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城市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四)负责各大公园的游乐设施、动物饲养和表演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审核市政工程施工单位的投标安全资格;负责监督城区道路、桥梁、排水等设施的使用检测、安全性评价和维修保养工作;负责监督城市照明设施的安全检查。
(六)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填埋工作的安全管理。
(七)负责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燃气、供热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参与大型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环境评价;负责勘察、设计、测量、设计咨询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的招投标管理;组织审批全市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办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包括:液化石油器贮罐站(汽车加油站)、城市新建燃气企业、管道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项目、燃气设施改动等建设项目)。
(八)负责监督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九)在组织大型公共设施、城市燃气、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工程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对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十)负责在组织和审查规划时,如涉及安全生产,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特点、化工产业资源、自然环境条件、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化工行业发展规划。
(十二)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工作,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经相关部门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违法建筑物。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
(十三)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人防地道工程、坑道工程、结合民用建筑建设的防空地下室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投资建设的大中型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已办理产权和兼顾人防功能的工程项目,由其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统一协调、管理上述人防工程的管理或使用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局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客运、货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客运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
(二)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普通公路、桥梁构造物等的养护及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物品道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危险物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
(四)按照职责组织并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指导、监督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港口和口岸局职责
(一)负责全市港口和航运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水上交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认定及危险货物作业经营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参与港口航运业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和报告、调查、处理。
(六)负责港区内新建、改、扩建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许可及日常监管;对港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灾害事故风险评估、剧毒化学品储存情况、污染物接收作业进行评审、备案、监督管理。
(七)负责制定市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力量,配置救援装备、器材和应急管理;负责全市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八)承担市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港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负责全市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七条 市农发局职责
(一)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四)负责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验。
(六)负责渔船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处理水上船舶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市林水局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协调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河道及其堤防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河道安全。
(三)负责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设施运行安全;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四)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六)指导、监督水利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七)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局职责
(一)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指导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负责对粮食购销和各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在引进外资过程中,限制或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产业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贸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条 市文广局职责
(一)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大型文化、演出、图书展销会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本部门主办的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规模较大的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 市卫计局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用人单位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三)负责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职责:
(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负责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依法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全市药品在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中质量规范的管理、监督,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三)负责对医疗器械在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中质量规范的管理、监督,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 
(四)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环节和气瓶充装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五)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六)承担辖区内在用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八)负责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
(九)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无营业执照、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十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后工商证照等手续的办理及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职责:
(一)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加强安全生产方面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申请,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市旅游局职责:
(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旅行社、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点)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预案。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检查,排查旅游安全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地震局职责: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重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加强地震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供销合作社职责:
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市气象局职责:
(一)负责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二)负责防雷减灾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行政许可,依法监督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投入使用;组织全市防雷装置的安全检查,指导防雷专业检测机构对易受雷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依法监督防雷装置安全隐患整改。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四)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 瓦房店市电信、联通、移动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对电信运营业中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各项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应急救援及其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应急通信和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市邮政局职责: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寄递服务企业执行与安全有关的禁寄规定和收寄验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障邮政通信安全。
第四十条 国网瓦房店市供电公司职责:
(一)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状况定期巡查,确保安全供电。
(二)负责组织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落实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三)负责组织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四)承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职责:
负责在公务接待活动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场所、饮用食品、设备设施、乘运车辆等方面的安全检查、检测、防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对所属部门与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四十三条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上述有行政许可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法律法规的行政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承担监管责任。
石油、铁路等中央、省、大连驻瓦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充分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并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上述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责任落实及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每年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将其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履行业务工作职责,也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职责将随着工作的变化和部门职能变化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
第五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