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瓦政发〔2015〕27号
发布:2015-06-04 02:30:29
瓦政发〔2015〕27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现将《瓦房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1日
瓦房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和大连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部署,不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政发〔2014〕8号)和《大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大政发〔2014〕4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综合整治大气污染为手段,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以细颗粒物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实施大气污染整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逐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实现“两个率先”,建设“五个瓦房店”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三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污染天气天数较大幅度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2015年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相比2014年下降17%;2016年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9%;2017年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3%;细颗粒物达到上级环保部门要求,最终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环境优美、市民宜居。
三、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
以优化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控制扬尘及面源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业污染5个方面为重点,强力推进30项大气污染防治工程(详见附件2)。
(一)严控煤炭总量,优化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增加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实现煤炭消费总量微增长。2015年至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大连市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市发改局、经信局、统计局)
2.建立煤炭控制工作机制。2015年底前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及实施方案。(市发改局、经信局、统计局)重点企业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市经信局)在重点行业建立煤炭消费统计机制。(市统计局)
3.设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2015年12月底前,在市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依据气源供应情况,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禁燃区内除满足国家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及满足环保要求的部分大型集中供热热源外,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木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所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全部限期改用天然气、电、生物质颗粒等清洁能源或关停。对确需燃烧原(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的,须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市环保局、规划建设局(建设))
4.扩大清洁能源使用规模。加快实施气化瓦房店工程,天然气消费年均增速保持在15%以上。(市发改局、规划建设局(建设))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推广天然气、污水源热泵等清洁供热方式。(市规划建设局(建设)、发改局)
5.严格耗煤新建项目审批。推进“一县一热源”项目建设。(市发改局、市规划建设局、市环保局)原则上中心城区不再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区域新建燃煤锅炉单台不得小于90吨。工业园区、新城镇原则上只能规划建设1个区域高效热源或依托大型热电联产企业集中供热。(市环保局、规划建设局)
6.加快现有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利用。2015年5月前,制定全市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市发改局、规划建设局(建设))制定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加大拆炉并网工作进度,每年制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替代计划及拆炉并网计划。2017年底前,结合城市发展,逐步取缔建成区范围内的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包括改清洁能源和拆炉并网);加快推进除水泥窑外的所有燃用重污染燃料窑炉的清洁化能源替代改造工作。(市规划建设局(建设)、经信局、环保局)
7.加强煤品控制。积极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完善全市煤炭销售网络,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从源头严格控制煤品品质,禁止向城市建成区耗煤用户销售灰分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对向城市建成区销售的企业实行煤炭检测制度。(市经信局)全市范围内无高效脱硫和除尘设施的企业禁止使用灰分高于16%、发热量小于4000卡/克、硫份高于1%的散煤。煤炭灰分均不得超过环评要求的指标。2015年12月前完成全市高污染燃料控制公告,定期开展煤炭品质抽查活动。(市环保局)
8.农村、城郊(中)村燃煤污染治理。结合农村面貌环境改造提升“四清四化”综合整治要求,加大可再生能源供应,积极鼓励农户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加速推广农村区域使用沼气池和生物质半气化炉。(市农发局)
9.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逐步降低现有耗能单位能耗。(市经信局)
10.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强力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自2015年7月1日起,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到2017年,全市新建建筑中按绿色建设标准设计建造的比例达20%;(市规划建设局(建设)) 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工业余热、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清洁能源技术与装备。大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市规划建设局(建设)、发改局)
(二)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布局
11.调整产业布局。按照城市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对铸造、锻造、化工等重污染行业要控制在特定园区内建设发展。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位于主城区的锻造、砂轮、有色金属冶炼、储煤场、水泥、混凝土搅拌等重污染企业项目搬迁、改造。(市经信局、发改局、规划建设局(规划)、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土储中心)
12.强化规划环评。对已经通过规划环评审批的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规划应严格执行规划环评要求,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对于新建的工业园区和重点行业规划应及早启动规划环评编制工作,争取早日获得环保部门审批并严格执行。(市环保局)
13.严格环保约束。严格控制“两高一资”项目建设,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不再审批产能过剩项目。建立新建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相衔接的审批机制,强化污染物总量指标在项目审批中的约束作用。(市环保局)
1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及大连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计划,重点淘汰水泥、铸锻造等行业落后产能。按期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市经信局)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暂停对该企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市环保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
15.压缩过剩产能。落实财政、土地等扶持政策,支持水泥等 “两高”行业过剩产能企业退出、转型发展;控制水泥、铸锻造等能耗高及污染排放量大的生产总量;开展水泥、供暖、混凝土搅拌、铸锻造等行业环境整治。(市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土储中心)
(三)深化治理,控制扬尘及其他面源污染
16.强化施工工地扬尘防治。施工单位在开工前要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选派专人负责扬尘控制工作,并按行业管理规范要求,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2015年起,全市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施工工地现场安装实时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监管部门联网。对产生扬尘的施工单位要征收扬尘排污费,要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及时处理违规施工单位。(市规划建设局(建设)、环保局、行政执法局)
17.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做好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建设扬尘的监管,减少粉尘排放;市区内暂未硬覆盖的道路,应加大洒水频次,杜绝大面积长时间道路扬尘。到2015年底,对垃圾清扫车、运输和装卸能够散发灰尘和粉尘物质的车辆统一要求,规范管理,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市区主要道路全部采取湿式清扫方式,并同步采取喷雾降尘措施;禁止焚烧树叶、枯草和垃圾。2015年,启动建成区内主要街路机械化湿式清扫工作;2017年,中心城区道路冲洗率达到100%。(市规划建设局(建设))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严肃查处乱倒乱卸、遗撒外漏等违法行为。(市行政执法局)
18.加强城市生态绿化建设。对市区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硬化等防尘措施,到2017年,累计新增城市建成区绿地11公顷。(市规划建设局(建设))重点对公路、铁路两侧实施植被生态修复,到2017年,全市完成绿化面积2000公顷。(市林水局(林业))规范和整顿矿业开发秩序,关闭不达标非煤矿山,严禁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环境,到2017年,完成2座闭坑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市国土资源局)
19.开展物料堆场的环境综合整治。物料堆场和露天仓库堆场物料应采取路面硬化、设置围挡、车辆清洗等防风抑尘措施。加大物料堆场扬尘收费力度及违法惩处力度。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19家水泥企业环境综合整治验收工作。2017年,完成全市大型煤堆、料堆场封闭系统建设和大型锅炉房物料堆场永久性抑尘改造。(市环保局)
20.加强秸秆焚烧环境监管。建立和完善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管措施,建立秸秆禁烧监管的长效机制;(市环保局)禁止违规焚烧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市规划建设局(建设))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农田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市农发局)
21.深化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开展餐饮油烟高效污染治理试点及推广工作,2017年全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逐步取缔经营性露天烧烤。到2017年,累计完成8家大中型餐饮油烟高效治理。(市环保局、行政执法局)
(四)统筹兼顾,控制机动车污染
22.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市公安局)实施公交优先战略,逐步提高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到2017年,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30%。(市交通局)
23.加强在用车辆环保管理。全面贯彻落实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制度,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率≥80%,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90%;严格执行国家各阶段车辆排放控制标准,按照环保部型式核准目录对新车进行注册登记,做到“一车一标”,对未达到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制定措施,强化简易工况法环保检测站建设与管理;建设完善机动车环保检验数据库、环保标志核发系统及监控信息系统。(市环保局、公安局)
24.全面推进黄标车淘汰。继续稳步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政府机关、企事业等财政供养单位黄标车结合我市公务车辆改革政策一次性淘汰报废。2015年底前完成主城区2条“环保绿标路”建设工作;2016年全市城市核心区全部纳入“环保绿标区”,并建设完善“环保绿标路(区)”电子监控系统。(市公安局、环保局、财政局、交通局、发改局)
25.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油品质量标准。按照大连市的统一要求,公交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提前实施国五排放标准。(市环保局、交通局)按期在全市范围内全面使用国五标准汽油和国五标准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照生产、销售行为。(市市场监管局)
26.启动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LNG、CNG加气站和社会共享充电桩(站)建设规划并实施,首先在政府公用车辆、公交车辆、出租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私家车使用新能源汽车比重。(市规划建设局、交通局、财政局)
(五)综合施治,控制工业污染
27.深化烟气脱硫治理工作。贯彻落实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凡不具备“煤改气”条件的燃煤锅炉在2016年6月底前全部实施脱硫。(市环保局)
28.开展烟气脱硝治理工作。积极开展燃煤工业锅炉及工业窑炉烟气脱硝。2015年9月底前,凡不具备“煤改气”条件规模在4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对2000吨熟料/日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市环保局)
29.实施除尘升级改造工作。强化水泥行业粉尘治理,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除尘设施应全部改造为袋式、电袋复合等高效除尘器。水泥企业破碎机、磨机、烘干机等设施及其它通风设备需采用高效除尘器,确保达标排放。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除尘设施升级改造工作,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力争2015年9月底前,凡不具备“煤改气”条件规模在4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袋式除尘器改造。(市环保局)
30.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抓紧实施油品输送、销售环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程;加强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推进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到2017年底前完成21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工作。(市环保局、交通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委办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瓦房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环保局,环保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根据本方案,市政府每年制定年度行动计划,分解落实责任,组织开展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议,议定并协调各项主要工作落实。
(二)严格考核监督。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定期对各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督查。对相关部门或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工作不力的,由市领导约谈有关负责人。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抓紧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严格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依法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停。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坚决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每年开展一次大气环境执法专项活动。
(四)推进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大气环境管理基础设施能力建设,建设环境数据中心平台,实现环境质量与污染源排放清单联动管理、污染治理设施远程运行监管等功能。全面实施与完善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强化排污许可证年审制度,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总量控制范畴,建立并健全企业排放总量核定结果制度。加强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子站运行管理,完善全市空气质量状况监测体系。
(五)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建立环保、气象部门间会商与发布机制,联合开展环境空气重污染预警分析评估,建立并完善空气污染预警应急机制。按国家要求,逐步建立大气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公开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定期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
(六)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加强舆论引导,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引领市民正确认识大气污染问题,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方式,自觉参与防治工作,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加强环保知识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大气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宣传先进典型,加强舆论监督,曝光环境违法行为,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瓦房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瓦房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
附件下载:20150604023616143.doc
附件下载:2015060402361614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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