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瓦政发〔2014〕46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201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瓦政办发〔2014〕29号)要求,经市政府八届十七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