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瓦政办发〔2014〕42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是社会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正常秩序,涉及千家万户幸福安宁,关系全市经济和社会稳定大局。2014年7月10日,湖南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金桥村乐乐旺幼儿园所属园车,在送幼儿回家途中翻入水库,致包括8名幼儿和3位成人在内的11人全部遇难。惨痛事故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目前,我市已进入主汛期,雨雾、雷电等恶劣天气时常出现,洪涝灾害极可能发生,接送学生车辆运行风险进一步加大。为此,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办政府负责。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工作管理格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履行学生用车管理主体职责,对辖区内的学生用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要根据区域内学校布点现状和学生交通需求,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运力,切实解决学生上下学不方便、不安全问题。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线路日常管理,对路况较差的地段及时维护,会车不便的路段增设会车点,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并增设防护设施,整治校园周边车辆乱停乱放、争道抢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经常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杜绝学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市公安局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乘用机动车辆的管控,在上下学等特殊时段充实警力、重点管理。从严查处接送车辆超员、超速、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违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使用报废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改拼装车辆、拖拉机等不符合规定的接送学生车辆。对已取得校车标识的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及时做好相关信息资料的变更,切实做到无漏管、不失控。定期开展驾乘人员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强化驾乘人员交通法规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
市交通局要按照公路分级管理职责和权限,保证学生用车运行线路的路况完好、校车站点设置合理,做好学校门前村屯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运营的“黑车”,坚决杜绝无资质运营现象,严厉打击校车从事除接送学生外的其他客运活动。
市安监局要做好全市学生用车交通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入学生用车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教育局要加强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地方课程教学计划,并定期开展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和幼儿园布点时,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引导学生就近入学。要与中小学、幼儿园签订学生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建立接送学生车辆档案并落实从校长到教师应有的教育、监管责任。
各中小学、幼儿园切实做好对学生及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劝阻学生不乘坐“三无”车辆、非法运营车辆和超载车辆。落实班主任对家长接送情况进行监督,通过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形式,书面告知家长应尽的责任。要与运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监督学生用车合法运营。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用车管理工作,建立接送学生车辆牌照、核载人数、驾驶人以及学生花名册、接送时间、线路、趟次等情况的管理台账,并切实做好清点交接工作。要发挥各方面力量,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和辖区政府及相关单位举报。
各民办幼儿园自备的接送孩童车辆必须保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驾驶人员资质达标。要加强对接送孩童情况的查验,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制止。要严格落实幼儿上下车清点人数签名交接制度,严格落实保育员跟车制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坐幼儿。要协助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校车营运公司及校车运营个体业主要认真履行与各乡镇政府签订的《校车服务合同》及与各学校(幼儿园)签订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要按照“定时、定车、定员、定路线”的要求规范运营。按时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加强车辆管理与维护,定期检修车辆,确保校车性能安全;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遵守交通法规,聘请有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上岗,安排好随车照管人员,与驾驶人、照管人签订安全责任状,并做好驾驶员、照管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到不超员、不超速、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确保校车安全顺利行驶;做好学生的上下车及乘车管理,与学校(幼儿园)做好学生人数清点与交接手续;做好价费公示,严格按标准收费。履行好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开展排查,掌握底数
教育局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联系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组织辖区内各类学校、幼儿园(含私立园)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员及乘坐学生情况进行一次排查,确保逐一核对,逐一登记,逐一查验,做到不漏一校、不漏一车、不漏一人。各学校、幼儿园(包括民办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落实学生安全管理责任,校长、园长要亲自组织对接送学生车辆的排查活动,对提供合格证明的车辆,逐一与车辆所有者、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对查出问题的车辆,要立即向公安部门和辖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报告,进行及时处理。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合格的接送学生车辆及驾驶员,教育和公安交警部门要分别进行登记,建立专门档案;对不合格的车辆及驾驶员要采取坚决措施,杜绝其接送学生的运营行为。
四、加强整治,确保实效
各单位要联合公安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接送学生车辆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不合格驾驶员和车辆从事集中接送学生和幼儿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经查获,除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外,须将情况通报其所属学校、幼儿园,多方加强监督。
各单位、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沟通,依据各自的职责和职能,切实做好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各项工作。针对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完善各项整改措施,确保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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