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3〕40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保证饮水质量,防止水污染事件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
(一)计划建设的项目要确保净化消毒设施配备齐全,否则不列入建设计划。已建成的没有安装净化及消毒设施的饮水工程,由乡镇提出申请,市农村安全饮水领导小组统一配置,经验收后投入运行。已建成的未储备充足应急物资的饮水工程,由各乡镇、涉农街道自行配置,经领导小组验收后投入运行。
(二)市农村安全饮水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组织实施,市发改局负责建设项目的计划审批,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市林水局(水利)负责具体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选址须征求市环保局、卫生局意见。
二、工程管护
(一)工程竣工后,由工程所在地乡镇、涉农街道负责运行管护,实行有偿使用、封闭运转(项目运行收入用于自身的运行维护)。各乡镇、各涉农街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设专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二)水源地由环保部门划定保护区,保护区所在乡镇、涉农街道落实保护措施、配备管护人员。
(三)市林水局(水利)负责行业管理,建立水源地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乡镇、涉农街道制定管理制度,核定水价,培训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情况。
(四)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筹集、支付、监督管理。
(五)市环保局负责水源地保护区确定和环境监督。
(六)市卫生局负责农村饮水工程的水质检测和卫生监督工作,设立专门检测和监督机构,建立常规检测制度,培训检测人员,配合主管部门处置突发水质事件。
三、工程要求
农村饮水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高标准、高质量的进行建设,市农村安全饮水领导小组要做好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各乡镇、涉农街道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达标、管护到位。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