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瓦政发〔2013〕50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调整普通住房标准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公告〔2012)年第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瓦房店市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如下:
凡同时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总价低于120万元/套(含120万元)的住房为普通住房;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税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瓦政发〔2008)119号)同时废止。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9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