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瓦政发〔2013〕49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涉农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及新市区规划工作的通知》(大政发〔2013〕17号)要求,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瓦房店市主城区(包括老城区、滨河新区、老虎片区)、经济区(太平湾临港经济区、龙门旅游度假区、红沿河循环经济区、沿海经济区)、各乡镇及九龙、太阳街道的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二、瓦房店市城市规划、各镇规划、乡规划以及村庄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基础依据,凡在我市行政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严格遵守各层次法定规划所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界限(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界限(紫线)、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限(黄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地区界限(蓝线),保持城镇风貌特色,塑造好城市景观视廊和城市天际轮廓线,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间形态。
四、瓦房店市主城区的规划建设应科学合理拓展城区发展空间,主城区的改建应充分考虑现有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加强风貌特色建设。每个区域的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基础设施,并且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涉农街道及各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瓦房店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各经济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经济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各乡镇及九龙、太阳街道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及九龙、太阳街道办事处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
八、每个区域的开发和建设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必须符合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满足相关规范、标准。
九、下列建设项目须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沿线以及历史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滨水岸线、重点发展地区等建设项目;
(二)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经营性建设项目(工业项目除外);
(四)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十、拟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十日内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在一个月内审定。重要建设项目须附市规划专家咨询组的咨询意见。
十一、城乡规划报审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说明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十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执行情况的监督与管理,抓好项目的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做好规划服务工作。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9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