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3〕16号
发布:2013-03-07 09:11:38
瓦政办发〔2013〕16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瓦房店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瓦房店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打造干净、整齐、有序的城乡环境,建立常态化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模式,不断巩固、提升和深化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加快推进全域城市化步伐,逐步实现建设“美丽瓦房店”的目标,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组织机构: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监察局、财政局、农发局、环保局、林水局、爱卫办等部门领导和各乡镇、涉农街道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的全面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爱卫办,负责全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协调、督查和日常考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爱卫办主任兼任。
各乡镇、街道同时成立领导小组,在乡镇、涉农街道、村(社区)、居民组落实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行政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实施。从而建立起市、乡、村、居民组四级环境卫生管理体系。
第三条 考核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涉农街道办事处。
各乡镇、涉农街道对各村(社区)、各村(社区)对居民组也都要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报上一级考核单位备案。从而建立起市考核乡、乡考核村、村考核居民组三级环境卫生管理考核体系。
第四条 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各乡镇、涉农街道行政辖区内(含村、居民组)环境卫生及镇容村貌管理实施情况。主要从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设施建设、环卫保洁作业和镇容村貌管理等方面,实施百分制考核。
第五条 考核办法:
日常考核:由市爱卫办组成考核小组,1—11月份实行月(季)考核,一般在每月(季)的下旬以明查或暗访的形式进行。不定期邀请市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考核,以确保考核结果公正、公开、公平。日常考核占年度总评得分的70%。
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由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爱卫办组成联合考核小组,采取现场检查、听取被考核单位汇报、征求有关人员意见和反映、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各占年度总评得分的10%、20%。
对市政府统一安排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考核验收,考核结果作为月度考核结果计算。
第六条 评分方法:考核满分为100分。年度总评得分评分办法为:年度总评得分=月(季)考评分数累计/考核次数×70%+半年考核分数×10%+年终考核分数×20%。
第七条 加减分原则:完成正常管理工作,得基础分。对工作业绩突出实行加分,对没有完成基本工作要求的实行减分。
加减分标准:
(一)加分标准:
1.被考核单位年度环境卫生工作被新闻媒体专题正面报道的,大连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每次在年度总评得分基础上加2、3、4分。
2.被考核单位年度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并命名的,大连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每次在年度总评得分基础上加2、3、4分。
3.被考核单位年度获得卫生创建荣誉称号并命名的,大连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在年度总评得分基础上加3、4、5分。
4.被考核单位所辖村(社区)年度获得卫生创建荣誉称号并命名的,大连市级、省级、国家级分别在该受考单位年度总评得分基础上加1、2、3分。
5.一次性全部建完垃圾槽的(4个/居民组),在年度总评得分基础上加3分。
(二)减分标准:
1.凡被考核单位工作职责内出现群众投诉的环境卫生问题且没有按时处理解决的,在年度总评得分基础上每次扣2分。
2.被考核单位主要领导因环境卫生问题被市领导召集约谈的,在年度总评得分基础上每约谈一次扣2分。
第八条 一票否决原则:
1.年度凡被考核单位工作职责内因环境卫生问题被大连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工作奖励资金。
2.年度凡被考核单位因环境卫生问题被大连市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工作奖励资金。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
1.农村环境卫生管理与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乡镇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各被考核单位年度总评得分结果上报市委、市政府考核办。
2.从2013年开始,市政府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逐年专项补贴。2013年市政府设立环卫设施建设(垃圾槽)补贴资金、日常环境卫生管理以奖代补资金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奖励资金。爱卫办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排名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主管市长审批后予以兑现。
3.各被考核单位对村(社区)、居民组的考核要制定并兑现奖惩政策。
第十条 建立考核检查档案。爱卫办及各被考核单位要通过录像、照相、笔记等形式做好日常现场检查记录,建立考核检查档案卷宗,为全年考核评比提供依据。
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市爱卫办:85612129。各被考核单位也要设立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一条 各乡镇(涉农街道)对村(社区)、各村(社区)对居民组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瓦房店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细则》(瓦政办发〔2010〕20号)同时废止。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