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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瓦房店市青山保护规划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2〕97号
发布:2013-01-09 16:05:09

瓦政办发〔2012〕97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瓦房店市青山保护规划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瓦房店市青山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辽宁省瓦房店市青山保护规划

第一章  概  况

       (一)基本情况
       瓦房店市位于辽东半岛中部,归大连市管辖。境内交通十分方便,四通八达,长大铁路、哈大铁路客运专线、黑大公路(202国道)、沈大高度公路(沈海高速)纵贯南北,城八公路横穿东西,皮炮高速公路和长兴岛疏港高速公路与沈海高速公路相接,大连北三市东西大通道横贯北部三个乡镇。全境总面积3793.5平方公里,城市建成区面积30平方公里。西部地区濒临渤海, 海岸线长461.2公里,占大连市海岸线总长度的24.2%。瓦房店市地势东北高西南低,千山余脉由东北向西南延伸,形成低山、丘陵、平原、陆地和滩涂结合的多种地貌类型,自然构成大体是“六山一水三分田”。属暖温带大陆季风气候区,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四季分明,平均气温8.3-10.3℃,无霜期165-185天,平均降水量540-759毫米。
       瓦房店市矿藏资源丰富,矿种繁多,有金属和非金属矿藏30余种。特别是非金属矿藏,储量大、品位高,有着巨大的开发价值,其中花岗岩、大理石、石灰石、粘土质页岩、海卵石等储量约有6.5亿立方米。金、银、锌、磷等矿藏也有相当储量。瓦房店市被誉为新兴的“东方钻石城”,金刚石储量占全国已探明储量的54%,多呈8面体和12面体,质地优良,晶形完整,色泽晶莹剔透,首饰级含量占70%,在国际市场上属一流。
       (二)任务的由来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和陈政高省长《在全省青山工程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为了保证青山工程的顺利实施,于2011年10月辽宁省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辽宁省青山保护规划编制大纲》,瓦房店市积极响应,以辽宁省青山大纲为指导,结合瓦房店市实际情况,编制瓦房店市青山保护规划。
       (三)规划的目的和意义
       1.目的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对辽宁的生态环境进行大幅度修复。编制青山保护规划的主要目的是,在全市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合理利用区等三个区域,实施差别化管理,建立青山保护和治理分区管理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山体及林地的行为。
       2.意义
       青山工程的启动和实施,对于瓦房店的生态建设意义重大,既遏制了林地滥垦滥占,同时也对矿山植被恢复具有指导性。保护青山、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保护青山将为子孙后代创造可持续发展空间;保护青山可以树立辽宁新形象,提升辽宁知名度和竞争实力。
      (四)规划的范围
        瓦房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山体及林地。
      (五)规划的内容
       规划内容包括瓦房店市青山保护区域划分和界定。
      (六)规划的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2年—长期。
      (七)规划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土地复垦条例》;
       8.《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9.《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
      10.《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11.《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
      1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
       13.《辽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6-2025)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青山保护和治理分区管理制度为重点,以保护青山的主体生态功能为目标,运用政府调控手段,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政策,严格落实青山保护责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协调,科学合理地划分青山保护和治理分区。二是依法保护、分区管理,规范使用林地的行为。三是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四是科学决策、注重实施,使规划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三)规划目标
        通过青山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实现分区保护、规范管理,使违法破坏山体、滥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四)主要任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精神,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在瓦房店市范围内划定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合理利用区的区域与界限,为建立青山保护和治理分区管理制度奠定基础。

第三章  青山保护区域划分与界定

        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要统筹谋划未来国土利用格局,在完善区域政策的同时调整功能布局,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以满足改善生态环境、扩大绿色生态空间、保障生态安全,适应新时期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需要。
        (一)区域划分与界定
         本次青山区划面积158310.5公顷,其中林地134948.0公顷,山体中的非林地23362.5公顷。
        根据不同区域内山体和林地的生态重要性和脆弱性,划分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和合理利用等三种区域,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1.禁止开发区域
       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包括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军事禁区、沿海基干林带内和大、中型水库库区山体。
       范围界定: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范围以经过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界线为准;军事禁区、沿海基干林带范围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界线为准;世界自然遗产地范围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地的边界线为准;大中型水库库区内的山体,从库区边界起,山区向周边延伸至第一层山脊为界,平原区(包括山间平原)从水库设计水位线向周围延伸2公里为界。
经过区划禁止开发区11361.3公顷,占区划面积的7.2%。其中军事禁区515.7公顷,全部为林地;大中型水库2344.4公顷,其中林地1369.2公顷,非林地975.2公顷;沿海基干林带8501.2公顷,其中林地7562.2公顷,非林地939.0公顷。
       2.限制开发区域
       限制开发区域是指生态系统脆弱或生态功能重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应该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地区。包括除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国家公益林地、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山体、城市规划区山体、城镇周边直观可视范围山体。
       范围界定:除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国家公益林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界线为准;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范围指河流源头向上至分水岭为界;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山体,山区以路的中心线向两侧延伸至第一层山脊为界,平原区以路的中心线向两侧各延伸2公里为界;城市规划区内山体以山麓底部与平原或谷地相连的明显坡折线作为边界范围;城镇周边直观可视范围山体以城镇规划区的边界起,山区向周边延伸至第一层山脊为界,平原区(包括山间平原)向周围延伸2公里为界。
       经区划限制开发区30978.2公顷,占区划面积的19.6%。其中国家公益林4567.9公顷,全部为林地;铁路两侧山体18624.5公顷,林地17384.3公顷,非林地1240.2公顷;高速公路山体6312.7公顷,林地4442.7公顷,非林地1870.0公顷;城镇周边1437.1公顷,林地999.0公顷,非林地474.1公顷。
       3.合理利用区域
       合理利用区域是指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以外所有的林地和山体。
       范围界定:合理利用区域内的林地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林地界线为准;山体以山麓底部与平原或谷地相连的明显坡折线作为边界范围划定。
       经区划合理利用区115971.0公顷,占区划面积的73.2%。其中林地98107.0公顷,非林地17864.0公顷。
       (二)各分区功能定位
       1.禁止开发区域
       禁止开发区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一切人为破坏自然生态活动。
       2.限制开发区域
       限制开发区除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公路.水库.广播电视.电力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外,禁止新设立矿业权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从事排渣.挖砂.采石.取土.开垦.修建坟墓等一切破坏自然生态的行为。
       3.合理利用区域
       主要是对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项目,必须依法履行用地审批程序.履行破坏山体植被恢复程序;优先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适度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保证青山工程的顺利实施,瓦房店市成立市青山生态系统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从各局抽调专职人员、从社会公开招聘优秀人员共同组成各级职能部门,宣传、动员全社会监督参与青山工程,保障规划顺利启动、有序实施、目标实现。
       (二)资金保障
        瓦房店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从市财政争取资金,结合省政府每年安排的青山工程专项资金,共同组成瓦房店市青山工程专项资金。在编制瓦房店市未来发展规划时,将《青山工程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将青山工程重点项目纳入本地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
       (三)统筹协调
       青山工程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对于工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由各级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形成合力,推动工程健康发展。
      (四)检查监督
       青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动态监督管理机制,对矿山和其他工程占用山体以及其他破坏山体的活动实时监测。机构应当加强青山保护行政执法,依法对各类影响山体生态的行为实施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查处违法行为。
       各级青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青山工程绩效考评标准和评价办法,签订青山工程绩效目标责任书,把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单位,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结果及时向省政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