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瓦房店市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
瓦政发〔2012〕55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现将《瓦房店市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奖励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瓦房店市2012年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奖励补贴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和大连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全面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支持“六化”工程建设优胜村。扶持开展以村屯道路修筑、街巷路灯安装、老旧农舍改造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农村“六化”工程建设,择优补贴10项优质工程,每项工程补贴5万元。
第二条 鼓励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鼓励各乡镇、街道抓好都市型农业示范区建设,对建设面积在2000亩以上,当年基础设施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择优补贴10个,每个补贴5万元。
第三条 支持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按订单收购农产品,及时兑现收购资金,且企业在农产品市场竞争中不断做强做大,择优奖励5个,每个奖励10万元。
第四条 鼓励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销售的农产品,有注册商标、“三品一标”产品认证、追溯档案、标签或条形码,且产品检验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择优奖励5个,每个10万元。
第五条 扶持集中连片新发展果树。对集中连片发展苹果和樱桃等果树,面积500亩以上,成活率95%以上,实行苗木补贴。
第六条 支持安装建设果园生态网。对面积30亩以上,按相关规定施工,发挥防风、防鸟、防雹等生态功能,防护效果达到设施农业发展要求,且基础设施配套齐全,设立奖励补贴资金。
第七条 扶持果菜设施集中连片发展。新建500亩以上日光温室(钢筋结构大棚)设施农业大区;集中连片发展果菜设施50亩以上的,其中日光温室净面积在20亩以上或大型冷棚净面积30亩以上的(水源地或山区乡镇占地面积25亩以上、温室净面积10亩以上),设置补贴资金4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建设发酵床养殖肉鸡。新建肉鸡养殖发酵床1000平方米以上,且发酵床质量达到标准要求,一次性肉鸡饲养量1万只以上,年饲养量5万只以上,择优奖励10处,每处5万元。
第九条 支持引进推广农业“三新”。对引进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装备,推广价值大,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好,且以此建设2000亩以上的重大项目,择优扶持10个,每个奖励补贴5万元。
第十条 扶持新建水产品加工企业。对符合渔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所加工渔业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且当年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水产品加工企业,择优扶持5家,每家补贴1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建设植树造林工程。对完成青山绿化、森林乡村、道路绿化、森林公园、花园式单位、海防林等工程的乡镇、街道,且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择优奖励10家,每家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对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资金投入大、工程质量优、社会效益好,并获得瓦房店市农田水利建设“大禹杯”优胜单位的乡镇、街道,每个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 成立奖励补贴工作机构。市政府成立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奖励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副市长任组长,市农发局、林水局、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发局。
第十四条 严格奖励补贴考核验收程序。考核验收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实施。办法所涉及的项目由乡镇、街道向领导小组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核验收,年终由领导小组评议认定后,予以兑现。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