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2〕65号
发布:2012-08-21 10:37:15

瓦政办发〔2012〕65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地区和各部门十分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公文报送和制发工作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或审核;二是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公文会签时间过长;三是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多头报送,应由办公室分拨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造成领导同志交叉批示;四是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五是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直接报送有关部门办理,而报请市政府协调;六是报送市政府的文稿篇幅冗长、文字粗糙、条理不清、格式不规范,密级文件不标注密级或乱定密级;七是应由部门印发的文件通过各种途径希望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55号)精神,切实纠正我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促进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公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公文报送
      (一)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市政府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接收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主送市政府的文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和市政府各办局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报送。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应使用上行文的公文格式。请示事项必须一事一请,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请市政府决策的请示事项,必须提出倾向性意见。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和市政府各办局报送的请示件,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报送。
      (四)要严格按照职权范围和隶属关系报送公文,凡属市政府各办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报送有关办局办理;凡属市政府权限,应报送市政府审批的,须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一般不得越级报送公文。
       市政府各办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市属企业等原则上不得直接向市政府上报公文,如有需要书面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了解情况后向市政府行文;遇有紧急情况,确需直接向市政府上报公文时,应当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五)市政府各办局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经市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六)除涉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的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及部分涉外事项的公文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和市政府各办局不得将应当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主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确需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当注明分送情况。
      (七)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处理市政府接收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要按照公文处理办法、市政府领导分工和部门职责,提出公文流转的拟办意见,报市领导或转送部门办理。
      (八)对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地方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的批示件,由市政府督查室按程序跟踪督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和市政府各办局要指定专人抓紧办理市领导批示件,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反馈办理情况。对不能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并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办理情况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时应将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附后一并上报。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和市政府各办局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应立即印制报出,一般应在公文成文日期之后3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公文格式和规定渠道送达市政府办公室。
     (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和市政府各办局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要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特殊紧急事项,应在文中或附注处注明紧急原因及办理过程,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沟通说明,并尽快报送。紧急公文要标注紧急程度,涉密公文要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区和市政府各办局要高度重视公文报送工作,进一步提高公文写作水平,力求文字精炼、主题明确、言简意赅、格式规范,同时,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未经《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单》登记的文件领导不予处理,市政府办公室不予查阅、存档。对未按照规定报送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将予以退回,责成报文单位修改后重新报文,产生的后果和公文责任由报文单位负责。
        二、公文制发
      (一)发文原则。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严格控制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发文数量。确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拟稿单位需以本部门正式文件向市政府请示,并提供发文依据,主要包括市政府有关决定、市政府领导有关要求、上级机关有关规定以及其他必须发文的理由。
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上级由部门或部门联合下发的,由我市相关部门自行下发或转发;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制发;凡已有的议事机构能够承担相应工作任务的,不再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设立新的临时性议事机构;以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议事机构名义召开的会议,会议纪要以临时性议事机构名义下发,属临时性议事机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临时性议事机构名义下发相关文件。
      (二)文稿审核。文稿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格式规范,结构严谨,言简意赅,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明确具体、切实可行。达不到审核要求的予以退回,由拟搞单位重新修改后再报。
      (三)部门会签。送审公文涉及有关地区和部门职责的,需按程序进行会签。会签由主办部门牵头,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主办单位要提供有关单位盖章的书面会签意见,并写出会签情况说明。
       各部门自收到会签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主办单位书面回复意见。
       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须在会前完成会签并达成一致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主办单位要写出会议情况及修改情况说明。
       (四)审核程序。经审核符合文件办理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启动文件审核程序。文稿审核人员对文稿进行审核,涉及会签事项的,查看会签说明及相关会签单位的意见。文稿审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审核人员提出意见,经与主办单位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后,审核人员出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签批单,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主办单位公章后返回市政府办公室。对下发文件,主办单位须确认信息公开事项。
        审核人员将主办单位领导确认后的文稿连同相关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主管主任审阅后,按签批权限报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市长、市长签发。报批过程中,有关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的,审核人员立即与办文人员联系,落实有关领导的意见后,再按程序报批。
      (五)校核印发。市政府领导签发后,审核人员应抓紧进行排版、校核,并通知主办单位办文人员进行校对。领导签发后的文稿原则上不再进行修改,如因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须修改,由主办单位领导负责向原签批领导请示,并写出书面说明,由审核人员再次报请原签发领导审签。
       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地区、各办局公文处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