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瓦房店市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若干意见的通知
瓦政办发〔2012〕11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
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瓦房店市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瓦房店市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若干意见
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是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教育责任,规范教育行为,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我市根据辽宁省和大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督导评估若干意见。
一、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1、督导评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督学室会同市教育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2、督导评估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落实教育工作的责任,推动本乡镇、街道教育工作为出发点,采取以督政为主,督学为辅,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照教育督导评估实施细则(见附件)每年开展一次自评,政府督学室每年年末对所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督导评估。
二、督导评估的工作程序
1、乡镇、街道自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1月开展自评,撰写自评报告,并上报市政府督学室。
2、督导评估。每年年末,市政府督学室会同市教育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三、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市政府督学室全面建立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体系,切实发挥督学室综合督导评估职能。将督导评估的结果列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每年年底,要将督导评估报告、综合考量赋分和量化排序在全市通报,并择优进行表彰和奖励。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