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瓦房店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瓦政发〔2012〕28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瓦房店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现将《瓦房店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瓦房店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及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优化校园及周边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学生以及教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3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大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以创造良好的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为目标,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真正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切实保护好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的长久稳定,为广大师生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良好校园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能够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
三、工作内容
(一)交通安全管理
1.公安交警部门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示、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对接送学生的营运车辆制定统一标志并定期开展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2.交通部门要实行车辆准入制,加强对参与接送学生营运车辆的审批、检查及处理力度,杜绝黑车或手续不全、车况不佳、司机资质不够等车辆进入学生用车营运市场;学校对本校自管车辆必须按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审验。
3.公安交警部门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中小学的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以及学校组织大型外出活动时,安排民警或协管员维持学校门口的道路交通秩序。对非重点路段,由学校保安或学校教师佩带统一标志,维护交通秩序。
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学生用车履行协调、管理、监督职责,负责与本辖区内所有学校、学生用车承运人逐一签订责任状,并对辖区内乘车学童给予补助。各学校负责指派专门教师对营运车辆进行科学调度,接送学生,维护秩序。
5.公安、交通等部门定期向教育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有关的交通情况,并提出具体交通安全预防要求。
6.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用车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学生用车管理台账,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同时,要了解和掌握学校对学生用车的营运需求,与交通部门有效沟通,科学安排车辆。
(二)消防安全管理
1.公安消防部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协助学校做好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消防安全演练。
2.教育部门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定期对学校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安全事故。
3.学校成立消防自检自查机构,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治安环境管理
1.公安部门与学校建立治安管理联席制度,及时制止、处理侵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物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片民警要担任辖区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校园内要设专职保安维护校园安全。
2.公安部门协助学校处理好校园突发事件。
3.文广、工商部门加强校园周边经营服务场所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要坚决取缔中小学周边200米之内设置的网吧,严格执行“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歌舞娱乐场所”等规定。
4.公安部门定期向教育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清理整顿学校周边出租屋、流动人口、娱乐场所,打击针对师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明确专人负责学校治安防范工作,设立校园周边治安巡逻队,加强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的治安巡逻。
5.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网吧、娱乐场所等周边环境的治理;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四)食品安全管理
1.卫生部门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小卖部、学校饮用水的卫生状况,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
2.卫生部门定期向教育部门和学校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情况。
3.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4.进一步理顺食堂管理体制,学校食堂应由学校自行管理,禁止对外租赁承包。
5.工商部门对学校周边卖店、杂货店经营的“三无”产品进行依法查处;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对学校周边流动商贩的治理力度。
6.学校成立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卫生制度,设专职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卫生的管理,管理人员应掌握必要的卫生知识,由卫生部门进行统一培训后,持证上岗。
7.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品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教育部门和卫生部门,并积极采取控制措施。
8.学校必须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开展计划免疫、健康教育、“六病”防治工作。
(五)质量安全管理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查学校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同时,学校应定期组织司炉工到质监部门进行培训。
3.教育部门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4.公办教育、民办教育以及其他办学机构,均应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5.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本辖区中小学安全工作的管理,对校舍、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
四、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全市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瓦房店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服务中心主任宫斌兼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学校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要求,做到严密防范,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努力消除各种影响学生安全和稳定的隐患,坚决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教育部门应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对学校的安全工作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同时,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司法、公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各相关部门应联合对学校校长及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统一颁发证书,持证上岗。
(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市政府将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安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市监察局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瓦房店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瓦房店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春玉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徐德本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毛加文 市公安局副局长
韩颖贵 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朱德利 市交通局副局长
苏吉军 市司法局副局长
逄世川 市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王术庆 市文广局副局长
陈春发 市卫生局副局长
栗世民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周福成 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丁正维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 霞 市质监局副局长
宫 斌 市教育局教育服务中心主任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