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征收操作规程的通知

瓦政发〔2012〕16号
发布:2012-04-13 14:04:37



瓦政发〔2012〕16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
征收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效率,确保耕地占用税依法、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辽宁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制发本通知。
       一、地税、土地、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强化分工,地税部门是征收主体,土地部门负责提供征收的要件资料并协助地税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相关征收组织协调和把关工作。
       二、对应征耕地占用税的已批复土地,如果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以建设用地人为纳税人,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纳税人办理征用耕地手续的同时,通知地税部门收取耕地占用税,土地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办理用地手续。
       对审批文件未注明建设用地人的,由申请人先行缴纳,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实际用地人办理用地手续时,将占用人按所占用耕地面积计算应缴的耕地占用税金额,列入占地人的土地成本中,与应缴的其它费用一并收取。
       对前期已批复的用地,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实际占地人已办完用地手续,但耕地占用税未计入土地成本的,由土地部门负责补收,并于收取的次月上交审批文件申请人。补缴工作要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对每月收到的上级已批复的土地文件,土地部门应于次月5日前与财政、地税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由财政、地税、土地部门共同协调,按纳税期限,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四、对未经批准而先占用的耕地,土地管理部门应清理造册,配合地税部门建立征收档案,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
        五、市财政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规划建设局、审计局、房管办、人防办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相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查看其是否持有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计入土地成本缴费凭证,对未缴纳的,应当及时告知按规定缴纳,完税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六、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缓、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市地税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