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关于2011—2012年度供暖相关问题的通知

瓦政发〔2011〕110号
发布:2011-11-15 09:14:51
  
瓦政发〔2011〕110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2012年度
供暖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今冬明春的供暖工作,积极推进供热商品化进程,维护供热单位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及大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我市2011—2012年度供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1—2012年度取暖期为:2011年11月5日至2012年4月5日。
二、取暖费收费标准:非居民住宅供热收费标准(包括开门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每平方米30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以室内建筑设计层高3.3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的按0.3米计算,但超高加价不得高于30%(中小学校校舍不加价)。居民住宅和中小学校校舍(含职业高中,幼儿园和少年宫)每平方米25元(按建筑面积计算)。
三、非居民住宅的取暖费由产权单位或受益人承担;居民住宅的取暖费由住户个人承担。
四、凡居住在市区在乡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户的取暖费,由市财政予以补贴。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及有关街道配合将补贴资金核准后,由市财政局直接补贴给各供暖单位。
五、用户应于即日起至2011年11月5日前自行到指定的交费站点一次性交付当年的取暖费,并与供暖企业签定供用热合同。供热单位应按用户的房证或房屋产权执照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和收取取暖费。鼓励用户提前交费,11月5日前交费的按月5‰给予优惠(优惠数额按日计算)。用户逾期交费的,按日加收应交全年取暖费总额3‰的滞纳金。对拒不交费的用户,供热单位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供热,直至诉讼至法院强制执行。
六、供热单位要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定期检测用户室温及供热设施运行情况,保证用户室温达标和维修及时。用户供热温度按《大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标准执行。
七、用户扩大用热面积或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到供热单位办理相关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已经供热的商品房售出未进住的(以购房发票日期为准),其取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承担;尚未售出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八、城市取暖费补贴标准为500元/户,具体补贴办法仍按《关于印发瓦房店市2003年城市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瓦政发〔2003〕212号)标准执行。
九、本通知由瓦房店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2011年度供暖相关问题的通知》(瓦政发〔2010〕104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一年十月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