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通知
瓦政发〔2011〕53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小区
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促进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提高城市防空抗毁和防空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瓦房店市(含重点乡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规划部门应确定住宅小区车位配置最低比例标准,在住宅小区总体规划时予以明确。
二、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要严把审批关,坚持以建为主,应建必建,坚决杜绝“减、免、缓”现象发生。
三、人民防空办公室应严格按照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等级,不得随意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或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以期实现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
四、市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前须审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手续,对不按规定规划、设计、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
五、按国家规定标准和条件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竣工验收后的防空地下室,除战时和特殊情况外,本着“谁投资、谁管理、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平时使用权归投资者,战时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其产权为国家所有。
本通知自2011年5月27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辽公网安备:210281020000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