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大龄失地农民的养老和生活困难问题,市政府决定对《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瓦房店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瓦政办发〔2011〕70号)内容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补充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开始至2010年12月31日止,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凡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承包期初的在籍农业人口(以下简称大龄失地农民)。
二、定额补助标准
大龄失地农民享受的定额补助标准,按照我市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补助,以大连市平均人口寿命78岁测算,按失地时所得补偿费的数除以扣除年限,折算后确定实际定额补助标准(男扣除18年,女扣除23年)。
三、定额补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定额补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50%,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筹集50%,个人不再承担。
乡镇、街道、园区设立大龄失地农民定额补助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将审核认定后的定额补助资金,按季度划拨到乡镇、街道、园区专户,专项用于定额补助资金的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乡镇、街道、园区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等各项规章制度,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大龄失地农民定额补助资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末由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发放。
四、享受定额补助人员的认定
享受大龄失地农民定额补助人员的认定,由村(社区)委员会提出名单,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将审议通过的定额补助人员情况报所在乡镇、街道、园区审核确定后,报财政、土地、农业部门认定,人社部门备案(瓦房店市大龄失地农民定额补助人员认定表)。
五、享受定额补助人员待遇终止及生存认定
已享受大龄失地农民定额补助待遇人员死亡的,次月终止享受待遇。
乡镇、街道、园区要为享受待遇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生存认定。移居外省市的,本人确实无法回来认定的,要提供居住地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
六、职责分工
人社部门负责大龄失地农民定额补助政策的制定和业务指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大龄失地农民所得补偿费的认定;农业部门负责大龄失地农民的资格认定;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划拨,人员认定及补助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及落实情况。审计、监察、公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落实本通知。
七、第一轮承包期大龄失地农民补助待遇
对1983年第一轮承包期在籍农业人口的大龄失地农民参照本通知予以补助。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