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

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瓦政发〔2011〕20号
发布:2011-03-02 09:50:19

 


瓦政发〔2011〕20号


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市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大政发〔2010〕79号)精神,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现就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纳入市政府直接监督管理:
       (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
       (二)我市辖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的单位。市政府每年选择重点单位与之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每年适当进行调整。
        二、市直监管单位土地区域(土地区域系指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宗地,下同)内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具有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审查批准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三、市直监管单位土地区域外其它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大连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按行政区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在市西郊工业园区、祝华工业园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其建设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所在地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下放给我市的原瓦房店轴承集团公司所属的改制子公司,其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指导、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市直监管单位土地区域外的其它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应配合、协助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市直监管单位土地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六、《瓦房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监管意见的通知》(瓦政发〔2006〕11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